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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蒯某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仍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蒯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24日被告单位的业务员贾红亮以自己保险任务未能完成,隐瞒保险产品的内容,在欺骗我的情况下给我办理了一份“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合同,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判决被告退还我的保费x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原告周某某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贾洪亮销售的“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费为x元。在办理保险过程中,被告业务员贾洪亮未出具填好原告同意交费3年的投保合同,而是拿出一张空白保单结原告周某某签字,隐瞒事实后私自改成交费12年的投保合同,且保险合同送达书也未有原告的亲笔签字。原告提供光盘一张内容为:贾洪亮承认没有告和原告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向原告道了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其础上订立,应当遵循法律。一方当事人以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本案被告业务员以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合同号:2008-x-S93-x-6)。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保险费x元,并支付从投保之日起至返还保费之日的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长虹

审判员赫志强

代审员卢清泉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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