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梁某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

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X号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顺利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登封市X路X路交叉口、登封市X路X路交叉口,先后七次向黄某贩卖毒品共计1.4克。经鉴定,陈某某贩卖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有罪供述;证人黄某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卖给他毒品七包事实的证言;证人窦某证实其吸的毒品是陈某某提供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的理由,经查,2009年11月26日,登封市公安局宣化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在陈某某的住处有人吸毒,该所民警即将陈某某带至公安局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陈某某主动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该事实有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破案报告、登封市公安局宣化派出所出示关于陈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构成自首,因此该上诉、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自首情节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其吸毒情况时,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陈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

决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郑志军

审判员钱红军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云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毒品 贩卖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