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7)密刑初字第2号,张某某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密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保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丽平、徐某某、王某甲等人经预谋后,于1998年9月9日17时许,窜至北京市密云县利华商场楼下通道内,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密云县城关工商所会计王某己手中提包抢走,内装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乘坐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抢劫数额巨大致人轻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丽平、徐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于1998年9月9日17时许,窜至北京市密云县利华商场楼下通道内,对密云县城关工商所会计王某己殴打,强行将王某己手中提包抢走,提包内装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乘坐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己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调取和收集的如下证据:被害人王某己的陈某,证人那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吴某某、刘某丁、陈某某、刘某戊的证言,法医鉴定报告,现场照片,密云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出具的王某己被抢公款数额的证明,110报警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甲、何丽平、徐某某的供述,本院(1999)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的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零五十五元,发还密云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明

审判员杜娟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利

何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