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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长青、王某某,均系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现身份不详。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很快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尚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丽

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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