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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2011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2月中旬一天,王X以别人向其哥要账为由,在薛X田家借款一万五千元,王X拿到钱后给蔡X还款一万元,剩余五千元挥霍一空。

2.2009年12月中旬一天,王X给薛X田打电话以其母心脏病为由向薛X田借款一万五千元,王X拿到款后挥霍一空。

3.2010年1月上旬一天,王X给薛X田打电话谎称其得了胃癌,现已和大夫联系好,在西安准备做手术,向薛X田借款五万元,薛X田信以为真在家中给王X三万元后,又让其到朋友雷X红处取走两万元,王X拿到骗去的钱款后挥霍一空。

4.2010年1月上旬的一天,王X以王X玲名义发手机短信告知薛X田,谎称其在西安做手术需要输血,急需两万元,事后王X让焦坪司机任X龙从薛X田处取走二万元,王X骗取钱款后挥霍一空。

5.2010年3月中旬的一天,王X给薛X田打电话,谎称在西安做手术后感染,需三万元治疗费,薛X田信以为真,在崔家沟顺风山庄给其三万元,王X拿钱后挥霍一空。

6.2010年四月中旬的一天,王X以给薛X田打电话以其开车在玉华镇把个小孩撞伤,可能要赔钱为由,向薛X田借钱三万元,薛X田在家中给王X三万元,王X骗钱后挥霍一空。

7.2010年四月下旬的一天,王X给薛X田打电话以其准备买大车拉煤赚钱为由,向薛某借钱二十万,事后薛某先后二次给王娟五万元,王X骗取十万元后借给与其同居的王X民五万七千元用于购买小轿车,后借给王X民二万二千元还所有欠车款,(所购力帆牌小车已追回),剩余钱款被王X挥霍一空。

8.2010年5月下旬的一天,王X和薛X田在铜川一宾馆开房时,

王X以其上次在西安所做手术没做好,要再次做手术为由,向薛某借款十万元,薛某信以为真,事后在铜川市X区X街处给王X十万元,王X骗取钱款后给陈X川、王X分别还账七万八千元和一万八千元,剩余钱款其挥霍一空。

9.2010年7月12日,王X给薛X田打电话以其在宜君县信用社办贷款,需要五万元活动经费为由,向薛某借钱,薛X田同意后于2010年7月13日,让妻子王X萍给王X提供的名为岳X的农行卡账户汇款五万元,随后王X在持卡人温X芳陪同下从印台区农行将五万元取走,事后王X将骗取的五万元先后给薛X田还账共计四万五千元,剩余钱款被王X挥霍。公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被告人王X犯诈骗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希望法庭能给她从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王X以别人向其哥要账、其母有病、她得了胃癌要做手术、开车撞了人、要买大车拉煤赚钱、办理贷款等为由,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崔家沟监狱干警薛X田人民币36.5万元,被告人王X将骗取的赃款部分用于向蔡X、陈X川、王X等人还债,部分借给王X民,其余被被告人王X挥霍。案件破获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X处追回金戒指一枚(价值1232元),王X民处追回赃款(十万元)、力帆牌小轿车一辆、黄金戒指一枚(小轿车、黄金戒指一枚价值x元),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已发还受害人薛X田。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薛X田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任X龙、王X萍、温X芳、岳X、张X君、王X民、陈X川、田X银、王X、杨X英、韦X宁、雷X红、刘X菊、陈X杰、王X、蔡X、王X琴、王X等证人证言,书证借条,提取扣押笔录,物品鉴定结论,领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王娟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X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部分赃款已经追回,被害人损失相应减少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俊峰

审判员张仁全

审判员乔颜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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