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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二中刑终字第56号,王XX职务侵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刑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出生地河北省,中专文化,原系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XX,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12月份,被告人王XX在任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北京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的广告业务款x元占为己有。现赃款尚未退赔。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徐某(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9日在本市怀柔区注册,现在办公地址在朝阳区X路X号。2005年3月初,其安某财务查王XX的业务,发现2004年11月份,他从公司拿走1张发票给北京福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结业务。12月23日,这笔x元业务款被王XX领走后没有交给公司。王XX提供的这份“说明”及提成某度,不是其公司出具的,公司与他没有经济纠纷。公司发现他私自结款后,其找他谈过没有谈成,其就报案了。

2、证人成某甲证言及书面说明证明:2004年10月份,其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任出纳员,主要负责现金支出、转帐及收款。2004年11月22日,王XX从公司拿走1张发票,金额为x元,是支付给北京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05年3月底,其和安某某与对方对帐,对方讲那笔x元的业务款已由王XX结走。2005年2月7日的支出凭单是其制作的,是2004年王XX的提成某支出,其将凭单中的“部分”两个字用刀片划掉了,原因是其在月底记帐时觉得这么写不合理,但不能说成某提成某一部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春节后,其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任经理助理。2004年11月、12月份时,其负责管理过公司公章。其在文件上盖章时,需要有经理的签字,其没有在空白纸上盖过公章。在其保管公章时,有时短时间离开办公室,有可能不锁抽屉。其没有看到过王XX提供的提成某度。

4、证人闫某乙证言证明:2002年1月,其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9月初离开公司。2002年、2003年业务员的提成某月发和季发,当时报社是这样给返点的。2004年元月到6月份,报社不是按月给公司返点,公司也就没有按月发。2004年6月份就起草提成某度,有业务员到财务问提成某度有无写好,其印象中王XX也问过其。其没有见过王XX提供的这份提成某度,另外其公司搬到现代城后就不用这种纸出台制度了,用的都是白纸电脑打印。报徐某的提成某度应该有好几页,其敢肯定不是王XX提供的那份提成某度。单位的公章和合同章由陈某某管理,她把这两个章存放在抽屉里,而且不上锁,有时业务员自己拿出章来盖合同,这种情况其看到过非常普遍,但其没有看到过在白纸上盖章的现象。公司对回款期限是有规定的,超过期限回款就不给业务员提成。

5、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其在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任会计,2004年5月辞职。2005年1月份,公司经理让其做兼职会计。其和成某丙一起将2004年业务员所作的业务都录入电脑,但具体的提成某没算出来,主要原因要看报社的返回信息,看公司是否亏损,这在2004年的提成某度里有规定。其没见过王XX提供的这份提成某度,公司以前出的提成某度都是经理、其、财务各1份,提成某限公司是不固定的,有时按季度、有时按月、有时还按报刊的折扣点提成,随时都在变。王x年提成某3197.28元,提成某该结清了。

6、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11月份,其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上班,2004年3月份走的。2004年2月初其作了笔业务,但对方公司回款晚超出公司规定的日期,所以公司没有给其提成。徐某告诉其2004年的提成某度还没有制定出来,2月份其问过孙宇关于2004年提成某怎么规定的,孙宇说要等徐某来订,直到其走这个提成某度也没有出台,给其看的王XX及公司提供的提成某度其从未看到过。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1月份,其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上班,6月份走的,其看到过一个提成某度,是1张A4纸的。给其出具的王XX及公司的提成某度其都没有看到过。

8、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其在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04年6月份的一次例会上,给业务员读过提成某度。2004年11月徐某针对提成某度又作了补充规定,主要说回款时间超过应付款一周,业务不能提成某励。公司提供的提成某度内容与其当时见到的基本上一致,提成某业务量、市场份额又在规定时间回款,在年底统一发放。孙宇和王XX与公司有提成某面的矛盾。2004年的提成某有结清,因为业务员都存在不符合提成某度的问题,所以都没有发成。

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04年元旦前后,王XX到其公司联系业务,其将北京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通典铭居”报纸类广告给王XX发布,由其所在单位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在《京华时报》上发布,由其公司到福润达房地产公司结款,王XX送结款发票。王XX从其单位已领走了这笔x元业务款。

10、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通典铭居”营销策划合作协议书证明:北京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王XX签定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北京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九力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定“通典铭居”营销策划合作协议书的事实。

11、收条证明:今收通典铭居付经纬德成11月份京华时报彩色半版广告费x元,收款人王XX,2004年12月23日。

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记帐单证明:发票号x;收款单位: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付款单位:北京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广告费,金额x元;开票日期:2004年11月22日。

13、北京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转帐支票证明:2004年12月1日,支出了11月19日“京华时报”x元的事实。

14、北京市公安某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京公刑技(文)检字(2005)X号文检鉴定书证明:两份证明上的“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某(2005)公物证鉴字X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两份“说明”上三枚印章印文与字迹形成某先后顺序为先有印文后有字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某(2005)公物证鉴字X号物证鉴定书证明:检材上的“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可疑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名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花荣;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员工履历表证明:王XX于2002年11月5日通过招聘到该公司任业务员的事实。

19、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业务提成某度及补充规定证明:该公司2004年对业务提成某相关规定。

20、2005年2月7日第X号支出凭单证明:支付王x年提成3500元,凭单提成某字后有涂改痕迹。

21、抓获经过及户口证明证实了王XX被抓获及身份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公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某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一、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XX退赔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六千七百三十九元。

王XX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结论有误,其未侵占公司钱款,其行为不构成某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徐某、成某丙、陈某某、闫某丁人的证言,转帐支票,专用发票记帐单,文检鉴定书、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某务侵占罪,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王XX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结论有误,其未侵占公司钱款,其行为不构成某务侵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王XX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交给公司的广告业务款截留并侵吞,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某件;在案鉴定结论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王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故王XX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某,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王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丽佳

代理审判员唐季怡

代理审判员蔡宁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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