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4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世纪经贸大厦B-2008。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湃,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炜,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北工大软件园A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富田区X路X号南光大厦X楼东。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先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数码公司)、被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集团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明华担任审判长,法官杨路、邹明宇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先锋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2月18日,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x-x号《中企动力域名合同》,约定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为世纪先锋公司继续进行域名www.x.com.cn的维护服务,维持该域名的正常运转。但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员工即通知世纪先锋公司该域名已经被他人抢注。按照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与世纪先锋公司之间签订的该合同以及双方之间长期业务的惯例,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在收取世纪先锋公司的域名服务费后,应维护世纪先锋公司对该域名的合法拥有权,维持世纪先锋公司所拥有的对该域名的合法正常使用。由于某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没有尽到约定义务,致使世纪先锋公司现已不能使用该域名。经向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多次交涉,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均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2008年2月18日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2、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返还世纪先锋公司域名服务费360元;3、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向世纪先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诉讼费由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承担。

中企数码公司与中企集团公司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1、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同意返还服务费360元,但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不同意赔偿世纪先锋公司x元;2、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是新的注册域名的合同,不是服务维护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由于某名注册的不确定性,如果域名被抢注,注册不成功,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合同约定,如果注册不成功,世纪先锋公司可以更改域名,然后重新注册,现在世纪先锋公司不同意更改域名重新注册,要求解除合同,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也同意解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8日,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中企动力域名合同》,约定世纪先锋公司向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购买国内英文域名服务,申请注册域名www.x.com.cn,服务单价120元每年,服务时间3年;世纪先锋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交付全部款项。该合同注明:由于某联网络信息录入的随机性以及域名注册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无法预测注册系统的最终接受情况,因此服务方在任何时候都不保证原告世纪先锋公司所申请的域名最终注册成功。世纪先锋公司申请的域名如非世纪先锋公司原因未正式注册成功,服务方将全额退还世纪先锋公司已交纳的相关申请费用,或由世纪先锋公司选择服务方提供的其他等值服务。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附有服务条款,服务条款约定:由于某名注册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服务方不保证域名注册一定成功,并且不接受还没有放开注册的域名注册,因在域名注册过程中,该域名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功,造成域名注册争议的,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服务方在执行本合同服务条款过程中因其过错给客户带来损失,而向客户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客户已向服务方支付的费用;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及保证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006年12月14日,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亦签订了一份《中企动力域名合同》,服务单价为280元每年,服务时间为1年。此外,其他内容与2008年2月18日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内容基本相同。

合同签订后,世纪先锋公司向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支付了服务费360元。2008年2月20日,世纪先锋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www.x.com.cn被他人抢注。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世纪先锋公司提供了认刊合同书、网站建设协议书、印刷制作合同单、网络服务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域名被抢注造成的损失,经审查,该几份证据材料与本案无法律上的直接关联,不能证实域名被抢注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中企动力域名合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一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由于某同约定的域名被他人抢注,致使无法继续履行,现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360元,不持异议。因此,世纪先锋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二被告返还服务费3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该《中企动力域名合同》,合同约定的域名被他人抢注,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作为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世纪先锋公司要求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赔偿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世纪先锋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是域名维护合同关系、域名被他人抢注系被告方违约并造成世纪先锋公司重大损失的辩论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于某○○八年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于某决生效之日起即解除);二、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三百六十元(于某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世纪先锋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是域名注册合同,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提供的是域名注册服务,是一审法官不了解现实生活中复杂的经济现象造成的,是错误的。一、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作为专门提供网站注册和维护服务的网络代理商,利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只提供域名注册这一种格式合同。发生纠纷时,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就以合同没有约定提供域名维护服务等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二、世纪先锋公司原拥有的域名在2002年就已经注册。域名只需要注册一次,只是一个常识。因此,域名注册后,双方签订的域名合同,尽管合同文本仍然是以提供域名注册为内容,但实际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维护世纪先锋公司对该域名的正常使用为内容的。合同签订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只须将费用及时上交给信息服务中心,维护该域名为世纪先锋公司所有并正常使用。该行为不是域名注册,而是域名维护。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本着符合事实、公平正义的判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世纪先锋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承担。

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世纪先锋公司的上诉答辩称:首先,2008年2月18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新注册域名的合同;其次,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只有义务提供与世纪先锋公司约定的服务期内的域名维护服务,没有义务提供合同期未开始和合同期满后的服务:1、双方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已经于2007年12月14日期满;2、2008年的合同的服务期应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世纪先锋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4日,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世纪先锋公司向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购买国内英文域名服务,申请注册域名www.x.com.cn,服务单价为280元每年,服务时间为1年。此外还约定,世纪先锋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交付全部款项;由于某联网络信息录入的随机性以及域名注册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无法预测注册系统的最终接受情况,因此服务方在任何时候都不保证原告世纪先锋公司所申请的域名最终注册成功。世纪先锋公司申请的域名如非世纪先锋公司原因未正式注册成功,服务方将全额退还世纪先锋公司已交纳的相关申请费用,或由世纪先锋公司选择服务方提供的其他等值服务。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附有服务条款,服务条款约定:由于某名注册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服务方不保证域名注册一定成功,并且不接受还没有放开注册的域名注册,因在域名注册过程中,该域名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功,造成域名注册争议的,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服务方在执行本合同服务条款过程中因其过错给客户带来损失,而向客户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客户已向服务方支付的费用;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及保证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008年2月18日,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中企动力域名合同》,约定服务单价120元每年,服务时间3年;此外,其他内容与2006年12月14日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内容基本相同。

合同签订后,世纪先锋公司向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支付了服务费360元。

2008年2月20日,世纪先锋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www.x.com.cn被他人抢注。

上述事实有《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两份、服务费发票、证明及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世纪先锋公司以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违约,合同约定的域名被他人抢注,致使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对此,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三方当事人上述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世纪先锋公司关于某除双方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返还服务费36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但赔偿损失要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则不产生赔偿责任。对于某纪先锋公司关于某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世纪先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世纪先锋公司申请本院调取www.x.com.cn的历史记录,与本诉审理的合同违约纠纷无关联性,故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亦无赔偿责任。世纪先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本院予以支持。

世纪先锋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域名维护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依据合同约定,世纪先锋公司从中企数码公司和中企集团公司购买的服务属于某名注册服务。2006年12月14日,世纪先锋公司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的《中企动力域名合同》,服务时间为1年。这意味着合同到期日为2007年12月14日。直到2008年2月18日,世纪先锋公司才再次与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签订《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在时间上不存在延续性,故世纪先锋公司称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域名维护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

世纪先锋公司还上诉称中企数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提供格式合同,以合同没有约定提供域名维护服务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五元,由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明华

代理审判员杨路

代理审判员邹明宇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一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