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基亚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6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政府北侧院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基亚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七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基亚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基亚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基亚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亚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由法官金莙担任审判长,法官咸海荣、法官梁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亚特公司一审诉称:基亚特公司与宏东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签订了庾坊国际发展中心中水处理工程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基亚特公司于2005年7月工程验收合格,并进入两年质保期,按照合同规定,宏东公司应于2007年7月付清基亚特公司质保余款9150元,故基亚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宏东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9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宏东公司一审辩称:宏东公司对合同金额没有异议,并且2005年8月验收合格宏东公司也没有异议,正式交付给客户,但是基亚特公司质保期内维修的速度和所承诺的东西有问题。从2005年8月开始使用到年底,原设计的出水量是每日13吨,到了10月左右,业主的入住率在80%左右,中水正常负荷运转。从2005年年底至今,每个业主对中水水质反映非常强烈,一是水有味道,二是水比较浑浊,宏东公司多次找到基亚特公司协商此事,但无果。宏东公司的2006年的调查表中,业主都提到了中水问题。宏东公司希望基亚特公司配合宏东公司维修好机器,希望从质保金中扣除因基亚特公司中水处理设备不合格所造成宏东公司的损失。

查明:基亚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宏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04年10月21日签订了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向庾坊国际发展中心中水处理工程提供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造价x元。甲方负责配合乙方保修工作,保修期内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设备更新、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若由于乙方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维修,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对所提供的设备、系统保修两年,两年负责有偿技术服务。乙方负责免费全程办理本工程的节水办验收工作。乙方负责免费全程办理本工程的卫生防疫站验收手续。总安装工期50天自调试验收之日起,为保修期,保修期两年。施工中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双方共同进行验收、记录,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记录,甲方应予承认。水质要求应达到国家中水回用标准。付款方式:乙方提供的设备经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检验完毕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x元。乙方对所提供设备安装完毕后,经甲方或监理验收,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即x元。乙方对所提供设备调试完毕,系统正常运行半年并取得中水运行证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5%,x元。保修期满后,经双方确认,一次结清余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基亚特公司依约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工作。同年6月14日基亚特公司委托北京市环境卫生监测站对所完成中水处理的水质进行了检测。同年7月1日,北京市环境卫生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结果符合中水处理的标准。同年9月1日,基亚特公司与宏东公司分别签署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移交记录》,主要内容为:双方对基亚特公司完成的系统设计、设备供应、设备及管道安装、系统调试工作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认为:经检查验收,本工程符合合同、图纸、规范的要求,满足相关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达到了竣工验收的条件。现中水处理系统的设备运行正常、稳定,并已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同时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将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的挂墙图挂于机房明显位置。基亚特公司将设备移交给宏东公司。基亚特公司自2005年7月20日起,多次应宏东公司或客户要求对庚坊国际中水处理设备进行了维修,基本保障了设备正常运行。

庭审中,基亚特公司与宏东公司均认可设备的保修期到2007年8月8日截止。宏东公司认可基亚特公司提供的中水处理设备在2007年8月底运行基本正常。宏东公司仅付基亚特公司价款x元,尚余9150元尾款未予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基亚特公司与宏东公司签订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基亚特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设备、安装、调试的义务,且将所供设备产生的中水经过有关部门检测,中水水质符合国家中水处理标准。在保修期内,基亚特公司较好履行了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届满后,其所提供的中水处理设备基本运行正常。故在此情况下,宏东公司应将所欠质保金9150元给付基亚特公司。现宏东公司未将剩余质保金给付基亚特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对于基亚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宏东公司辩称处理后的中水有味道,影响正常使用的辩称,因宏东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系由基亚特公司原因所致,故不能认定基亚特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对其该项辩称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宏东公司给付基亚特公司质保金九千一百五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宏东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基亚特公司工程部用户回访记录》表中已确认设备管理单位已多次指出基亚特公司设备及服务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基亚特公司提供整改方案,但基亚特公司对此未予回复。基亚特公司迟延履行服务义务,而且履行得也不好,造成宏东公司购买了调节池的曝气机及填料。因此,宏东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基亚特公司违反合同中关于售后服务条款的约定,判令基亚特公司所述的9150元质保金作为违约金扣除。诉讼费由基亚特公司承担。

基亚特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针对宏东公司的上诉,基亚特公司认为,宏东公司所说的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已经调查得很清楚,基亚特公司一直努力的配合宏东公司的工作。售后服务尽管不是因为基亚特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基亚特公司还是积极努力配合工作。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宏东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宏东公司与基亚特公司签订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效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依据该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保修期满后,经双方确认,一次结清余款。故此,宏东公司向基亚特公司结清5%余款的条件是保修期满后双方确认即可。上述设备尾款的给付性质不属于质保金的性质,在基亚特公司承诺的保修期满后,宏东公司应当给付上述尾款。宏东公司以基亚特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服务不到位,宏东公司自行购置设备为由作为拒付设备尾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宏东公司不能拒付设备款。

综上,本院认为,宏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导致其上诉请求成立,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莙

代理审判员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梁睿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晓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