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与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1437号

原告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前泥湾甲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干部,住(略)。

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乡X村。

负责人张某乙,经理。

原告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中顺供应站)与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顺供应站诉称:鸿腾北京公司,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期间的良乡长阳环岛碧桂园商业街X号楼项目中,用中顺供应站供应建筑材料款共计3008.58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鸿腾北京公司给付欠款3008.58元;2、鸿腾北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顺供应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鸿腾北京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路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邱晓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