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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龙奥化纤绳网厂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1563号

原告北京文龙奥化纤绳网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红星砖厂C区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军,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文龙奥化纤绳网厂(以下简称纤绳厂)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纤绳厂诉称: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份,江苏建工公司向纤绳厂购买安全网、防尘网等建材,货款总计为x元,至2008年4月份,江苏建工公司已支付2万元,尚欠x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江苏建工公司支付货款x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江苏建工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纤绳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江苏建工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文龙奥化纤绳网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路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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