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4002。
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4002。
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锦秋国际大厦B区x。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主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二十元,由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五百八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芳
书记员李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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