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与刘某、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09270号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以下简称丰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镇X街X号。

负责人陈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经理。

原告丰台支行与被告刘某、新概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台支行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被告新概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台支行诉称:2003年6月30日,我行与刘某及新概念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我行向刘某发放贷款,由新概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我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刘某多次未按期还款,新概念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现我行起诉,请求判令由刘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x.82元及从2006年3月21日至款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并判令由新概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刘某未答辩。

被告新概念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丰台支行原名称某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2004年12月2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2003年6月30日,借款人刘某(甲方)与丰台支行(乙方)、经销商新概念公司(丙方)三方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用于甲方从丙方购买轿车;贷款本金x元,贷款利率4.2‰(月利率),贷款期限长于一年的,在贷款期限内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则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还款期限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甲方保证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向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入用于当月还本付息的款项,同时授权乙方于当月还款日从该账户中划转还款本息款项;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还款,乙方将按国家规定,逾期还款按逾期本金余额和逾期天数以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有违约行为的,乙方对甲方加收的罚息及/或违约金(罚息与违约金均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仍由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直到所有罚息及/或违约金清偿完毕为止;甲方因在本市购买汽车,向乙方申请借款,并由丙方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丙方在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内为: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届满后二年,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甲方未向乙方还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丙方自愿、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以及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应付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丰台支行即按约定向刘某发放了贷款。此后,刘某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共拖欠丰台支行借款本金x.82元及相应利息。新概念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丰台支行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凭证、放款通知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款明细及当事人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丰台支行与刘某、新概念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丰台支行按时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丰台支行要求刘某归还贷款本金并偿付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新概念公司在保证期间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清偿刘某所欠债务的担保义务,故对丰台支行要求新概念公司对刘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新概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追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新概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借款本金五万四千三百一十五元八角二分。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利息(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贷款余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及罚息(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三、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刘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六元,由刘某、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英婷

人民陪审员史语非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柴娜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