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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管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35岁,住(略),系荥阳市丽丰玻璃工艺厂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弄X号X号楼XB。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三初字第28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三初字第285-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魏超

代理审判员吕珂

二○○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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