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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辛晓君,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经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笑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耿某某、王某某,被告人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辛晓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区X乡X村的暂住地院内,见其妻妹徐开霞与邻居耿某某、王某某夫妻发生纠纷,便上前将耿某某打伤,致耿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听力减退达65分贝”,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某某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耿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开霞、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将他人打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被告人蒋某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丽萍

人民陪审员王某民

人民陪审员杨朝晖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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