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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高某丙、任某某、卢氏县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7岁,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许某某,女,39岁,汉族,农民,系张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高某丙父亲。

委托代理人车建峰,河南宇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呼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良,河南宇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丙、任某某、卢氏县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高某丁、车建峰,被上诉人卢氏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良到庭参加诉讼。任某某经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112元,上诉人张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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