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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辛集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吸毒于2009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天;现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某某,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彭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潘某、彭某自愿认罪,由本院建议,经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院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杨某,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彭某于2009年5月18日17时许,在耿雷(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伙同耿广渴、潘某、张华、马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朝阳区X乡X村庄歌厅内,以被害人胡某某(男,44岁,安徽省人)侵占水库假日洗浴中心钱款为由,将其非法拘禁至5月19日1时许,其间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胡某某左侧第9肋骨骨折及多发软组织挫伤等(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赔偿问题已在公安机关某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耿英军、许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彭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彭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又属初犯等情节,故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潘某、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宪杰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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