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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又名韩X,老魔,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本村薛××家中,以送朋友为名骗取薛××家的摩托车,后以1600元价格卖给白壁一陌生男子。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的五羊本田x-F两轮摩托车价值4725元,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2、2010年农历4月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在安阳上网时谎称办事骗取本村王××的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瓦店乡二军摩托修理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的红白色轻骑木兰48Q助力车价值2528元。案发后韩某某的家人已赔偿王××摩托车款,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3、201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瓦店乡X村碰到同村刘×谎称回家办事,骗走刘×的电动车,后以500元价格卖给瓦店集樊永只门市。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的英克莱电动车价格为1192元。案发后韩某某家人已赔偿××电动车款,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4、201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在安阳市谎称打电话骗取本村薛××的步步高手机一部,后以100元价格卖给安阳市电信回收手机摊。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的步步高I6型手机价值422元。案发后韩某某家人已赔偿薛××手机款,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共实施诈骗四起,诈骗金额共计8867元。民事部分均已调解解决。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0年6月27日到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薛××、王××、刘×、薛××陈述、证人陈××、樊××、裴××(裴××)等证言、调解书、收到条、保证书、被告人韩某某投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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