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收费员。
被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科员。
原告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凤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政公司诉称,我单位为凤凰公司职工张占辰居住(居住在丰台区太平桥西里X号楼X门X号,建筑面积67.4平方米)的房屋供暖,收费标准为2007年-2008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凤凰公司欠付我单位2007年-2008年供暖费总计2022元。现我单位起诉要求凤凰公司给付供暖费20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凤凰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欠费情况属实。但我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
经本院审查,被告凤凰公司承认原告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供暖费二千零二十二元。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胡海涛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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