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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700号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北方地产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泳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友谊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晓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诉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时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泳明,零时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书生公司诉称,2006年7月,书生公司发现零时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书生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北京姑娘》、《支离破碎》、《晃晃悠悠》、《心碎你好》四部作品上传到零时达公司的小说网(www.x.com),供人下载、在线浏览,侵犯了书生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零时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合理支出6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被告零时达公司辩称,书生公司2006年7月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但却于2008年8月4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书生公司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零时达公司经营的小说网只是为用户上传作品提供存储空间,不构成侵权;零时达公司已在小说网删除了涉案作品;书生公司主张赔偿和诉讼支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

《心碎你好》于2003年10月出版,字数170千字,定价16元;《支离破碎》、《晃晃悠悠》、《北京姑娘》均于2004年1月出版,字数分别是150千字、140千字、160千字,定价均为18元。上述作品作者为石康,由华夏出版社出版。

2005年10月26日,石康与书生公司就数字版作品合作事宜达成协议,石康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前发表的作品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权给乙方,期限不少于十年。该协议后附《著作权人登记表》,上半部分注明作者姓名石康及性别、身份证号、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下半部分注明著作权人作品目录包括《晃晃悠悠》、《支离破碎》、《心碎你好》、《北京姑娘》在内的8部作品,这些作品均有电子文件。上述登记表后附有石康的身份证复印件。

2007年8月20日,石康作出《相关权利特别声明》,就其向书生公司所作授权属于独占性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书生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其授权范围内的作品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书生公司与第三方就授权作品发生著作权纠纷,其认可书生公司拥有合作作品的上述独占性使用权。

2006年7月5日,书生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小说网(www.x.com)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内容进行公证。所制作的(2006)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进入www.x.com网站首页,页面上端横向排列有“网络文学”、“现代文学”、“古典文学”等栏目,页面中间显示“推荐书房”、“最近一分钟,我们在阅读”、“最新连载图书”等栏目;点击该页面右侧的“阅读器”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提出需保存“x.exe”文件并安装;返回小说网首页,在页面内的“我要搜”空栏中输入“石康”,选择按照“作者”,点击“搜索”,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北京姑娘”,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网通下载”,确认下载后可将“北京姑娘.ebx”文件保存到本地盘;以相同的方式下载保存“支离破碎”、“晃晃悠悠”、“心碎你好”作品。该公证书的附件四系对网站充值过程的公证,以在网站登记的书房号进行登录,网站提示用户尚存点数,同时明示下载作品所需相应点数。充值方式包括168声讯热线充值和网上银行充值等多种方式,季卡价格为50元,可增加300点及20兆空间。参与公证过程的书生公司员工孟梅在网上银行充值界面的提示下,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向充值帐户交付50元,该网站界面显示为“您此次给书房增加300点,空间增加20兆,花费金额为50元人民币,是否继续充值”本公证书还对其他作者的多部作品在小说网提供下载的情况给予了公证,共花费公证费x元。书生公司以公证处每次最低1000元标准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0元。

零时达公司认可小说网由其经营,并在庭审中称该网站只是为用户上传作品提供存储空间,没有获利;将作品格式修改成ebx是便于用户使用阅读器阅读,不是对作品本质内容的修改;用户到小说网注册就会得到阅读点数及20兆存储空间,下载阅读会花费点数,用完后可通过电信或网通购买。

零时达公司称其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作品,并于2008年10月7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小说网不存在石康的《北京姑娘》、《支离破碎》、《晃晃悠悠》、《心碎你好》作品的情况进行公证。书生公司对此情况予以认可。

另查,书生公司就涉案四部作品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书生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书生公司提交的(2006)京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小说网版权说明打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凭证、石康与书生公司签订之协议及《相关权利特别声明》、图书版权页、公证费发票及收费证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零时达公司提交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石康是《北京姑娘》、《支离破碎》、《晃晃悠悠》、《心碎你好》四部作品的作者,其与书生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作品数字形式的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予书生公司,并授权书生公司可自行制止侵权和代理维权。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书生公司依上述协议享有涉案四部作品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授权,他人如使用作品,应取得书生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零时达公司辩称其只是为用户上传作品提供存储空间,不改变作品内容,没有获利行为,并已在接到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作品,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免责条件,但从本案的相关证据看,小说网设置了详细的栏目分类,编辑了推荐图书及阅读排行,将用户上传内容转换格式再供用户下载,并提供专用软件。上述对于文字作品的使用方式及对整个网站使用内容全面积极的掌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BBS使用方式。虽然小说网用户可以通过注册、上传、登录等方式获取点数进行图书的下载,但从书生公司公证的内容看,小说网设置了多种付费方式,书生公司亦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实际付费购买了点数,证实小说网当时处于营利性经营状态。本院认定,小说网不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直接通过收费方式获取利益,不适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进行删除即可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零时达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四部作品分别于2003年、2004年公开出版,共600余千字,作为网站经营者的零时达公司对网站上传大量完整的公开发表的作品应当进行权利审查,其未尽到网站经营者的合理审查义务,侵犯了书生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零时达公司称其于接到本案起诉状后才删除了涉案四部作品,侵权行为持续至本案起诉后,故书生公司有权要求零时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零时达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现双方均认可涉案作品已经从小说网删除,书生公司所诉停止侵权的请求内容已经实现,本院对该项主张不再支持。书生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零时达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参考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零时达公司的使用情况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公证费、律师费等诉讼支出,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石必胜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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