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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瑞德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756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吉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得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祥,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瑞得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诉被告北京瑞得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上游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的委托代理人吉虹,被告网上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祥、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诉称,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之著作权人系韩国x公司(以下简称韩国MBC公司),韩国MBC公司曾将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我公司,并授权我公司处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连续剧《宫S》盗版行为,故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视连续剧《宫S》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上游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其此举已侵犯了我公司对电视连续剧《宫S》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网上游公司停止侵权,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律师费1500元和公证费1000元。

被告网上游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广东中凯系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不持异议。我公司经营的网吧所使用的影视作品在线播放软件系由案外人“信佑铁克公司”提供,我公司将该软件安装至网吧服务器之后,“信佑铁克公司”即可通过该软件远程向我公司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网吧服务器,网吧上网者可使用该软件在线播放存储于网吧服务器的影视作品,故我公司并非故意侵权。我公司业已停止在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广东中凯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故我公司不同意广东中凯的此部分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8月21日,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第x-X号证明,涉案主要内容为: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系由韩国MBC公司委托x公司制作,韩国MBC公司拥有电视连续剧《宫S》的中国地区著作权等。

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涉案主要内容为:韩国MBC公司拥有电视连续剧《宫S》之版权,并有充分权利将电视连续剧《宫S》之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脑终端)授权广东中凯,并授权广东中凯处理中国大陆地区之盗版行为,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2年等。

另查,广东中凯曾以北京市飞迪特上网服务中心侵犯其对电视连续剧《宫S》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北京市飞迪特上网服务中心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7月4日做出(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后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曾确认如下事实: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广东中凯发行的电视连续剧《宫S》DVD封套注明“MBC”、“x”、“中凯文化”等字样,并注明ISRC编码为CN-AX-X-X-00/V.J9、国权像字X-X-X号、文像进字(2007)X号等信息;该DVD盘面亦载有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中凯文化”荣誉出品、国权像字、文像进字以及ISRC编码等信息;播放该DVD之时,电视连续剧《宫S》的片头和片尾均载有“MBC”字样。

广东中凯于2008年1月22日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网上游公司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上游影院”图标,进入“x娱乐先锋[网上游(瑞得在线)网吧影院]”页面(地址栏中显示地址为//www.x.com/x/),在该页面的快速搜索栏内输入“宫S”进行搜索,即可搜索到电视连续剧《宫S》并进行在线播放。

广东中凯另向本院提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于2008年7月22日出具的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并称其中1500元律师费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第x-X号证明、韩国MBC公司节目权益证明书、本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电视连续剧《宫S》DVD封套所注明的“MBC”、“x”等字样以及播放该DVD之时电视连续剧《宫S》的片头和片尾所载有的“MBC”字样,均应系电视连续剧《宫S》的制片者署名;且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亦证明韩国MBC公司拥有电视连续剧《宫S》的中国地区著作权;本院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确认韩国MBC公司系电视连续剧《宫S》之制片者,韩国MBC公司对电视连续剧《宫S》享有著作权。

韩国MBC公司已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将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中凯,并授权广东中凯处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连续剧《宫S》盗版行为。本院在网上游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确认广东中凯依据韩国MBC公司之授权成为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并有权对他人未经合法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电视连续剧《宫S》之行为独立提起诉讼,广东中凯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网上游公司经营的网吧所使用的影视作品在线播放软件系由案外人“信佑铁克公司”提供,“信佑铁克公司”可通过该软件远程向网上游公司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网上游公司之网吧服务器,在此情况之下,网上游公司作为向网吧上网者提供诸多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专业网吧经营者,其应当明知在局域网内对电视连续剧《宫S》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以及向其提供影视作品在线播放软件的“信佑铁克公司”并非电视连续剧《宫S》之原始著作权人,故网上游公司应承担审查“信佑铁克公司”是否已取得电视连续剧《宫S》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之著作权注意义务,但网上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著作权注意义务,故本院认为网上游公司存在过错。网上游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局域网内的电视连续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且通过在线播放电视连续剧《宫S》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此举未经电视连续剧《宫S》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广东中凯许可,必将导致广东中凯行使电视连续剧《宫S》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已侵犯了广东中凯对电视连续剧《宫S》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上游公司称其业已停止在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网上游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广东中凯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电视连续剧《宫S》的知名度、网上游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上网者在网上游公司经营的网吧完整观看电视连续剧《宫S》之可能性、网上游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广东中凯的诉讼请求。网上游公司对于广东中凯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亦应一并予以赔偿。广东中凯要求网上游公司向其赔偿公证费,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瑞得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瑞得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瑞得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瑞得在线网上游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

书记员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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