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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兰浩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1287号

原告北京兰浩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32。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兰浩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浩龙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浩龙公司诉称:2006年12月4日,兰浩龙公司与中电公司签订了《多联机电设备及安装合同》。约定兰浩龙公司卖给中电公司机械、零部件及安装费,总计金额x元,中电公司支付款项x元,扣除质保金尚欠付兰浩龙公司x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兰浩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中电公司支付设备款x元;2、中电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兰浩龙公司起诉的中电公司名称与在工商部门所注册的名称不一致,故兰浩龙公司的起诉有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兰浩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路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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