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九十一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代理审判员熊秀琴
人民陪审员王台照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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