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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8525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霞,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华,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515、1516。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职员,住(略)。

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410、1412、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简称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同方知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霞,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吴某某,同方知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某诉称:我于2001年从河海大学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又于2005年从华中科技大学毕业取得博士学位。我的硕士论文为《x技术与COM技术的分析研究及其应用》(简称《C》文),博士论文为《开放电子市场中的议价协议及议价协议策略研究》(简称《开》文)。我发现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我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两篇论文收入《CNKI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对外销售牟利。同时,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还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上提供论文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我认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对上述两篇论文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网”(x.cnki.net)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730元、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支出4000元。

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共同辩称:《学位论文数据库》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的我国唯一专门正式出版硕士博士论文的学生电子网络期刊,由杂志社编辑出版,同方知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杂志社曾与宋某某的毕业学校河海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分别签订过协议,约定学校向杂志社选送学位论文供杂志社出版。而且,就宋某某的博士论文,还得到了宋某某的授权。就硕士论文,经与河海大学核实,该校没有找到宋某某的授权材料。因此,杂志社出版宋某某的博士论文,并没有侵犯其著作权。就出版宋某某硕士论文,确实侵犯了宋某某的著作权,但出版社已经在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的网站删除了该硕士论文,并通过河海大学与宋某某联系希望得到谅解并和解解决,但未果。现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对未经授权使用宋某某的硕士论文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宋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且同方知网公司的行为是辅助性的,希望法院能够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宋某某创作完成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C》文。

2005年1月18日,宋某某又创作完成了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文,并向华中科技大学出具了《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授权内容为:“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同年6月,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宋某某系统工程专业博士学位。

2001年7月4日,杂志社(乙方)与河海大学研究生部(甲方)签订《CNKI共建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CDMD)河海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书》(简称《协议书1》)。双方约定:甲方授权并提供其每年的学位论文纸质本和电子文本,乙方将学位论文制成全文数字化文件,编入杂志社的《学位论文数据库》;数据库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甲方界定的著作权人所有,甲方负责处理著作权等有关问题,论文著作权人给予乙方的授权及乙方给予论文著作权人的使用报酬经由甲方解决;协议有效期3年。

2004年7月5日,杂志社和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与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甲方)签订《CNKI共建共享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华中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DMD)》(简称《协议书2》)。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选送本单某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每年4月前集中收集并向乙方交送前一年论文的电子文件;乙方将论文资料制作为全文数据库,建成DMD;数据库的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归甲方界定的著作权人所有;协议有效期3年。

依据上述协议和授权,杂志社将《C》文和《开》文分别收入其出版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部分大学的图书馆销售。

在“中国知网”的网站上显示:“同方知网公司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成同方数字出版集团,编辑出版《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旨在囊括中国80%以上的公共知识信息资源;连续出版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等系列数据库。”

2008年6月6日,宋某某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在其内部局域网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C》文及《开》文在线浏览和下载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将下载的《C》文及《开》文电子版附于公证书中。宋某某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杂志社认可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局域网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由其提供,并提出现已将《C》文删除。就删除的事实,宋某某不予认可。

诉讼中,宋某某明确表示此次诉讼只就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局域网上使用涉案论文的行为主张权利。

另查明,宋某某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C》文和《开》文、《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协议书1》和《协议书2》、网页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宋某某作为《C》文及《开》文的作者,对该两篇论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使用。

就《开》文,根据宋某某向学校出具的《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其已将该文涉案的相关权利授予华中科技大学行使。而杂志社是依据其与华中科技大学的协议取得并使用的该文。并且,杂志社对该文的使用具体体现为将该文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此种使用方式与宋某某在授权书中许可华中科技大学的使用方式和目的相符合,不会对宋某某的著作权造成侵害。因此,对宋某某提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使用该文侵犯其著作权,并据此要求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就《C》文,虽然宋某某所在学校曾经许可杂志社将部分学位论文收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但河海大学研究生部并非该文的著作权人,截至目前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河海大学的授权得到宋某某的追认,故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无权依据河海大学研究生部的授权将该文收入《学位论文数据库》。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将该文收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销售给北京工业大学通过局域网进行传播,侵犯了宋某某对该文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同类数据库收录类似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的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以及宋某某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数额酌情确定。因赔礼道歉已经起到澄清事实、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故宋某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收录宋某某享有著作权的《x技术与COM技术的分析研究及其应用》一文;

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网”(网址:x.cnki.net)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向宋某某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除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本院还将依宋某某的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三百元;

四、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巫霁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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