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系郑州市金水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郁志琴,郑州市管城区南曹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郁志琴,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2月16日,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日租金钢管每天每米0.01元、扣件每天每个0.005元、顶托每天每根0.03元、套管每天每根0.02元。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前向出租方(原告)主动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如数交付,逾期部分除加收银行利息外,每天向出租方交纳当月未付租金的1%作为违约金。租用时间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0年5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x.44元,应付丢失赔偿费4381.2元,尚欠钢管991.6米、扣件6412个、顶托11根、套管315根未退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0年5月15日前的租赁费x.44元;并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退还钢管991.6米、扣件6412个、顶托11根、套管315根之日止,按钢管每天每米0.01元、扣件每天每个0.005元、顶托每天每根0.03元、套管每天每根0.02元支付未退物资的租金;2、被告退还钢管991.6米、扣件6412个、顶托11根、套管315根,不能退还的,按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个5元、顶托每根20元、套管每根10元赔偿(合计x元);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4、被告支付维修费2180.40、丢失赔偿费2200.80元(合计4381.2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所欠数额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郑州市金水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2009年2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作为出租方,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承租方租赁出租方的物资使用,钢管每米日租金0.01元,丢失每米按20元赔偿,扣件每个日租金0.005元,丢失每个按5元赔偿,顶托每根日租金0.03元,丢失每根按20元赔偿,套管每根日租金0.02元,丢失每根按10元赔偿,扣件螺丝每个0.3元,顶托螺母每个3元。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前向出租方主动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如数交付,逾期部分除加收银行利息外,每天向出租方交纳当月未付租金的1%作为违约金。租用时间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承租方如不能按期归还租赁物资,应于合同到期前10天和出租方联系,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如未另立或延续合同,承租方又未能按时归还物资,则视为合同实际延续,除照收租金外,每日按物资价值的1%向出租方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共从原告处租赁钢管x米、扣件x个、顶托2900根、30cm套管1800根,50cm套管284根,

后其陆续归还原告钢管x.4米、扣件x个、顶托2889根、30cm套管1584根,50cm套管185根,尚有钢管991.6米、扣件6412个、顶托11根、30cm套管216根,50cm套管99根未予退还,退回的顶托中丢失螺母174个,退回的扣件中丢失螺母5528个。截止2010年5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x.44元未付,后被告付款x元,余款x.44元未付,双方遂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使用租赁物资,应承担支付租赁费及到期返还租赁物资的义务。本案中,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资,但双方未另立新合同,按约应视为合同的延续,故被告仍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2009年11月1日之后的租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0年5月15日前的租赁费x.44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租金计算有误的辩称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截至2010年5月15日,被告尚有钢管991.6米、扣件6412个、顶托11根、30cm套管216根、50cm套管99根未归还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自2010年5月16日起,该部分未归还的租赁物仍应计算租金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归还租赁物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租赁物资如果丢失,钢管每米按20元赔偿,扣件每个按5元赔偿,顶托每根按20元赔偿,套管每根按10元赔偿。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上述租赁物资,如不能退还,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如丢失,扣件螺丝按每个0.3元赔偿,顶托螺母按每个3元赔偿,顶托底板按每块6.8元赔偿。被告已退回的租赁物资中,顶托螺母丢失174个、扣件螺母丢失5528个、顶托底板丢失3块,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已归还物资丢失配件损失2200.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维修费的标准未作出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维修费218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前向出租方(原告)主动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如数交付,逾期部分除加收银行利息外,每天向出租方交纳当月未付租金的1%作为违约金。”双方就违约金达成了协议,但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本院对违约金作出调整,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违约金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租金x.4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钢管991.6米、扣件6412个、顶托11根、30cm套管216根、50cm套管99根退还之日止的租赁费(钢管每米日租金0.01元、扣件按每个日租金0.005元、顶托按每根日租金0.03元、套管按每根日租金0.02元计算);

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钢管991.6米、扣件6412个、顶托11根、30cm套管216根、50cm套管99根。如不能退还,钢管每米按20元赔偿,扣件每个按5元赔偿,顶托每根按20元赔偿,套管每根按10元赔偿;

四、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丢失租赁物资折价款2200.80元;

五、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