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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

被告李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某乙诉称,其与被告于1986年9月22日登记结婚,1987年生育一子李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各自一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债权,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房子我要下边一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9月22日在罗山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现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1993年,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梅湾新村的二间二层(带院落)房屋一幢,并于2001年7月6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权证罗城字第X号、登记房屋所有人为李某)。双方无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位于罗山县X镇X村二间二层(带院落)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罗城字第X号,第一层归被告李某所有,第二层归原告黄某乙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其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刚

审判员张续继

审判员徐霞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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