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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基印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行终字第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鸿基印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西京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双会桥北西侧。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北京鸿基印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鸿基印务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8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鸿基印务公司是名称为“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北京市西京印刷有限公司(简称西京印刷公司)针对本专利权于2006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6日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7、8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x号决定关于对比文件1中导轨的描述是从其安置状态入手的,认定并无不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轨为侧板支撑,对比文件1中的导轨为立柱支撑。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轨道运行和印刷套印的稳定性,选择支撑稳定性更好的板支撑方式是常规的技术选择。因此,鸿基印务公司关于本专利采用板支撑导轨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将红外线装置用于驱动某一设备的触发装置是工业领域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鸿基印务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

鸿基印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利用印刷件在上下轨道上进行移动减少手工将印刷件移走进行单独干燥,并没有给出如何解决大型印刷套印精度的任何明确或隐含启示,故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原审判决仅使用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标准过于简单、严格。对于公知常识应由西京印刷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专利复审委员会、西京印刷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由钱某某于2000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申请号为x.6,于2000年11月22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是钱某某。专利权人于2003年7月18日变更为鸿基印务公司。本专利权利要求为:

“1、一种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包括机架,真空吸附台,安装于该机架上的印刷装置,和操作台,其特征是还具备:两条直线轨道,平行固定在所述机架的两侧板上;至少在所述两条直线轨道的一端设有一个真空吸附台,所述真空吸附台的两侧各具有多个滑块,所述多个滑块安置在所述两条直线轨道上;与所述真空吸附台配套的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设置在所述机架内,并分别与所述真空吸附台连接;多个印刷装置,所述多个印刷装置以规定的间隔,沿所述两条直线轨道,依次安装在所述两条直线轨道上方;与所述真空吸附台配套的烘燥装置,所述烘燥装置设置在所述多台印刷装置的外侧;至少一个紫外线光固装置,所述紫外线光固装置分别设置在多台所述印刷装置之间;以及多个锁定装置,所述锁定装置分别安装位于多台所述印刷装置下的所述直线轨道侧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多个印刷装置为第1、第2、第3和第4的印刷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锁定装置还包括定位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定位装置是红外线开关。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真空吸附台具有抽吸台板,所述抽吸台板下装有真空系统和多个滑块。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真空吸附台的抽吸台板为矩形腔体,所述矩形腔体上面板具有均匀分布的进气孔,所述真空系统的抽气管路与所述矩形腔体相通。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传动装置包括安装在机架底座一个端部的传动电机,所述电机的传动轴上具有链轮;安装在机架底座另一端部的从动部件,所述部件包括支架,安装于所述支架上部的链轮轴,而所述链轮轴上具有链轮;以及所述电机上的链轮和所述支架上的链轮之间具有传动链条。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锁定装置具有气缸,滑槽和滑键,所述滑槽由上滑槽倒扣在下滑槽上构成,所述滑键与气缸中的活塞杆连接并插入所述槽滑中。”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专利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套印误差小,承印件在真空吸附台上一次定位后,沿直线轨道上行走,完成多色套印,一次成像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定位装置可以是采用红外线光束进行定位的办法的一种红外线开关,红外线开关可以是在机架的一侧设置发射光束的红外发光二极管,和设置接收光信号的接收器,通过光电变换器把接收到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控制气缸工作,驱动锁定装置对真空吸附台进行闩锁动作。

西京印刷公司针对本专利权于2006年1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其中:

证据1为专利号为x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即对比文件1),其公开日为1981年9月8日。公开了一种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通常由表示为加载、印刷和干燥的三功能台所组成,该设备包括一个平行的机架,机架具有隔离的垂直支柱14、14A、14B、14C,这些支柱支撑着上部纵向伸展的两个导轨16,导轨截面为C型,导轨在印刷工作部分为水平平行状态,在导轨16上具有用于水平输送滑台25的多个辊子22,在导轨16上可调节地安装着印刷头32、32A、32B、32C,印刷头位于导轨16的上方。与滑台25配套的烘燥段C位于多台印刷装置32、32A、32B、32C的外侧。加热和干燥组件可能是紫外线、红外线或热空气。轨道16在预定的纵向位置上具有凹槽58,辊子22与轨道上选定的上述凹槽啮合,可以使操作者确定什么时候达到了对齐。带有可与滑台的孔啮合的弹簧偏压弹簧制动销的制动装置也可用于获取正确校准和定位。

证据8为专利号为x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即对比文件8),其公开日为1973年10月9日。公开了一种具有套准装置的真空托盘式丝网印刷机,该印刷机包括由相对的纵向伸展的侧构件27限定的机架26、真空吸附台35、安装于该机架上的印刷装置和供给操作台95,上述印刷装置由印刷头30、印刷丝网32等构成,沿着机架设有上导轨36和下导轨37,分别用于支撑和引导往返的真空吸附台35,所述真空吸附台的两侧各具有两个支撑件,支撑件上设有辊子40A、40B,支撑件通过辊子放置在导轨上,机架内设有由链轮和链条42构成的真空吸附台驱动装置,在连续的印刷台之间可以安装一个加热器或干燥器,为了实现真空吸附台相对于印刷头的套准,真空吸附台具有锁定装置,包括活塞缸66、活塞杆66A与活塞杆相连的推杆65、定位器63。

2007年6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时,西京印刷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6日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7、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定,1、关于无效理由。由于在2007年6月28日的口头审理中,西京印刷公司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故西京印刷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仅为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证据认定。对比文件1、2、4、6、8均是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且鸿基印务公司认可这些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并对对比文件1、4、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这些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没有带来令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而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定位装置是红外线开关”。在特定位置使用红外线开关实现控制操作是公知常识。将红外线开关用作定位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6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2、4、6、8中均没有公开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而且在对比文件1、8和公知技术的基础上,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用传动装置的具体结构和锁定装置的具体结构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该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仅由对比文件1、2、4、6、8尚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存在以下区别: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导轨固定在机架的两侧板上;(2)真空吸附台;(3)真空吸附台两侧各具有多个滑块,多个滑块安置在两条直线轨道上;(4)锁定装置安装位于多台印刷装置的直线轨道下面;(5)与真空吸附台配套的传动装置;(6)操作台”。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比文件1和8、第x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是否具有创造性。本案当事人存在异议的问题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轨为侧板支撑,而对比文件1中的导轨为立柱支撑,该区别是否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导轨是直线轨道且平行固定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

由于侧板支撑的稳定性强于点支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需要,可以选择不同的支撑方式,这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实质性的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导轨是直线轨道且平行,对比文件1中导轨的截面虽然是C型,但是导轨在印刷工作部分为水平平行状态,供真空吸附台等机构滑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轨并无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定位装置是红外线开关”,但是从本专利说明书中看,红外线开关的作用是控制气缸工作,驱动锁定装置对真空吸附台进行闩锁动作,所以,本专利的红外线开关是驱动气缸工作的触发装置,实现定位作用的是气缸并非红外线开关。而将红外线装置用于驱动某一设备的触发装置是工业领域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鸿基印务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鸿基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鸿基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明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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