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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武诉上海市牛奶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强武。

上海市牛奶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张强武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市牛奶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牛奶公司)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张强武申请再审称:牛奶公司未按其月实际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要求牛奶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牛奶公司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起,从1998年1月起按历年上海市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为张强武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张强武与牛奶公司间的纠纷已经历次诉讼,许多事实均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之事实及生效判决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现张强武要求牛奶公司为其补缴1997年1月至199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并以人民币1,156元为基数补缴差额,以及以人民币1,535元为基数补缴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之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强武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强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范倩

代理审判员 剿e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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