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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马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0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男,生于1955年6月12日,汉族,住(略),农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男,40岁,汉族,住(略),农民。

再审申请人梁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马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7)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和张群成同为工程承包的合伙人,张群成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权利人,但原审法院却剥夺了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张群成的诉讼权利。2、原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证据有关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违法免除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而加重债权人的举证义务。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某某称被申请人拖欠其工程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无法认定马某某拖欠其工程款。马某某所举的反证证明工程款已付清,梁某某虽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理由,且又放弃鉴定申请,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梁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梁某某和马某某分别是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本案不存在追加其他当事人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胡峰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晶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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