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殷某某诉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殷某某。

被告俞某某。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家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某某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偿付利息800元。

被告俞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2009年3月25日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人俞某某欠款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俞某某于2009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承诺于2009年4月15日归还,但届时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俞某某借款后理应依约予以归还,但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债务,应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俞某某归还借款及偿付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中,被告俞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殷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偿付银行利息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50元,被告俞某某负担112.5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龙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怡南

审判员陈家龙

书记员徐怡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某某 民间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