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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武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系郴州市华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武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郑小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5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临武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何某萍,现随被告何某某生活。多年来,原、被告双方虽有争吵,但为了家庭也能缓解矛盾和睦相处。特别是2003年原告离家出走,被告想尽办法将原告从外地找回来,双方仍然能维持这段婚姻。2008年12月30日原告郭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许离婚。

2010年8月26日,原告郭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资料复印件、结婚证、本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何某萍由被告何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郭某某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三、共同财产按现在占有,互不找补;债务谁借谁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0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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