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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涉嫌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偿还大布苏镇李某乙的欠款,便产生假结婚骗彩礼还债的念头,后经人介绍与李某乙结婚,婚后第五天以去县里烫头为由逃走,骗取李某乙人民币x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为偿还李某乙的欠款,便产生假结婚骗彩礼还债的念头,后经人介绍与李某乙于2008年1月25日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第五天谎称去县里烫头,借机逃走,骗走李某乙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害经过,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证实李某乙被害的经过,证人李××、闫××、陈××、李××证实李某华与李某乙结婚的过程,证人于××、李××、刘××证实李某甲向李某乙偿还欠款的过程,证人钟某某证实2008年阴历2月18日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对其婚史不太详细,李某甲与钟××的结婚证、与吴××的离婚证、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及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结婚骗彩礼的方法,骗得他人人民币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吴佳坤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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