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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涉嫌贪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乾安县人,赞字乡X村现金员,住(略)。因涉嫌贪污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某某在任赞字乡X村现金员期间,利用其经手财政拨给农民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款的职务之便,于2007年7月20日支回人民币x元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款,未入村里帐,除用于付村招待费人民币6000元和村购鞭炮款人民币1200元外,余款人民币x元被其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盖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盖某某在任赞字乡X村现金员期间,利用其经手财政拨给农民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款的职务之便,于2007年7月20日支回人民币x元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款,未入村里帐,除用于付村招待费人民币6000元和村购鞭炮款人民币1200元外,余款人民币x元被其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盖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金××、艾××、黄×、郭×证实,支款凭证,直补款发放明细表,罚没款收据,乾安县检察院反贪局说明及被告人盖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帐手段侵吞公款x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木坤

审判员林春颖

审判员刘建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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