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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抢劫案

时间:2001-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刑二初字第76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大庆市肇源县,汉族,小某文化,无职业,住(略)。199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001年7月3日因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略).6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郑某辩解自己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戒指、项链和现金。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女友张春玲(另案处理)、史某某、小某等人(在逃)窜至大庆采油一厂中三路口李春海的住处对被害人李春海进行殴打后,抢走三星600型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人民币6940.00元,后逃离现场,抢劫款物折合人民币(略).60元。案发后手机缴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李春海的的陈述、证人王某、鲍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春玲的供述,估价鉴定书、扣押笔录、返赃笔录,被告人郑某供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室抢劫他人财物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所提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王某波

代理审判员鞠元凤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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