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路X号铁通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庭下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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