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确认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确认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河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崔某某为其竞标有偿使用北陵阳邮电局往北路东的商业用地,后却发现竞标单据上写的是崔某某名字,要求确认该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责令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5月份,林州市X镇X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开拍卖位于北陵阳村邮电局北的两块商业用地。常某某称是自己口头委托崔某某代为前去竞标并获得成功,但崔某某对委托之事不认可。且该案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人民政府应依职权对该土地使用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常某红的起诉并无不当。常某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松林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