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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与杜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房民初字第08806号

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文吉,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慧,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鹏公司)与被告杜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文吉、管慧,被告杜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腾鹏公司诉称:2004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轿车一台,价款37.85万元,首付款8.85万元由被告交纳,其余款项由被告向银行申请5年期汽车消费贷款并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担保。2004年2月25日,被告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以下简称房山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万元,原告为该合同的担保人。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银行还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从原告保证金帐户上扣划了相应款项,截止目前共计x.33元。原告向被告提出追偿请求,被告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x.33元,逾期利息4010.08元及违约金6015.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经核实,被告还过我公司2期贷款,现要求被告给付本金x.65元,利息1495.79元及违约金2243.6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欠款数额有异议。2006年时我给原告打了7万元,这个收据在苏庆军处。希望双方对帐,对清后的数额被告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贷款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奥迪汽车一辆,价款37.85万元;被告交纳首付款8.85万元,其余款项由被告向银行申请5年期汽车消费贷款,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担保;被告拒不偿还贷款,导致原告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贷款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贷款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和合理的经济损失;自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被告按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延期违约金。2004年2月25日,原告、被告及房山支行三方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房山支行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25日至2009年2月25日,共60个月;按月结息,被告每月归还本息5475.58元;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房山支行偿还贷款,房山支行依合同约定自原告帐户扣划了被告应还的2005年1月、2005年3月、2006年5月至2006年10月贷款金额x.33元。原告垫付该款后,被告偿还了原告x.68元,余款x.65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庭提供的贷款购车合同1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1份;扣款明细1份,被告提交的收据2份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原告、被告及房山支行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借款后,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房山支行偿还贷款,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中有关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原告所诉违约金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欠款三万三千二百一十三元六角五分。

二、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千二百四十三元六角七分。

三、驳回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二元,由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九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杜某负担三百七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保新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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