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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与北京正点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融通典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40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珠市X街X号A座X室。

负责人姚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战坤,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要建霞,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点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楼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被告北京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长城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802。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崇文支行)诉被告北京正点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点文化公司)、北京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典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杨靖、姚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行崇文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要建霞,融通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正点文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农行崇文支行诉称:2005年3月31日,正点文化公司与其所属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以下简称崇文门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崇文门)农银借字(2005)第X号)。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正点文化公司向崇文门支行借款4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254%,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月末的第20日。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崇文门支行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881%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日,崇文门支行与融通典当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崇文门)农银保字(2005)第X号),由融通典当公司对上述借款向崇文门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崇文门支行系农行崇文支行所属支行,在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时有权独立对外从事信贷业务,但2006年年初,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将崇文门支行划归农行崇文支行,崇文门支行所有对外合同均由农行崇文支行承继,农行崇文支行于该项调整发生后的2006年1月17日向正点文化公司和融通典当公司送达了信贷主体变更《告知函》。经催讨,正点文化公司和融通典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1、正点文化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及上述本金自应归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3月20日为x.56元);2、判令融通典当公司对正点文化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正点文化公司和融通典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正点文化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被告融通典当公司答辩称:对农行崇文支行所述事实和请求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5年3月31日,正点文化公司与崇文门支行签订编号为(崇文门)农银借字(2005)第X号《借款合同》。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正点文化公司向崇文门支行借款490万元,作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254%,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月末的第20日。正点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崇文门支行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881%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日,崇文门支行与融通典当公司签订编号为(崇文门)农银保字(2005)第X号《保证合同》,由融通典当公司对正点文化公司上述债务向崇文门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崇文门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2006年初,农行北京分行将崇文门支行划归农行崇文支行,由农行崇文支行承继崇文门支行所有对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农行崇文支行于2006年1月17日向正点文化公司和融通典当公司送达了涉及本案款项的信贷主体变更《通知函》,正点文化公司和融通典当公司均予以盖章确认。2007年9月30日,农行崇文支行分别向正点文化公司和融通典当公司发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正点文化公司和融通典当公司分别盖章确认。因正点文化公司一直未依约还款,融通典当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农行崇文支行诉至本院。

另查明,正点公司已付清截至2006年12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通知函》、《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农行北京分行相关文件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崇文支行与正点文化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融通典当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农行崇文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有权向正点文化公司主张债权。正点文化公司未能如期还贷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正点文化公司除应依约向农行崇文支行返还借款本息外,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农行崇文支行在保证期间内向融通典当公司主张了债权,融通典当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对正点文化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正点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四百九十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点八八一计算本金人民币四百九十万元尚未偿付部分所生利息,按季结息,逾期计收复利);

二、北京融通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北京正点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融通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正点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四千五百零八元,由被告北京正点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融通典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行东铁匠营分理处;帐号:x;收款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杨靖

代理审判员姚某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兰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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