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与北京万顺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房民初字第399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略)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略)职员,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顺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路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娟,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华大基因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顺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通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富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扈秀康、代理审判员于颖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大基因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贺某某,被告(反诉原告)万顺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宝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大基因中心诉称:2007年6月19日,原告委托被告从北京运送3台3700测序仪到武汉及杭州。由于被告不慎,运输途中严重损坏了运往杭州的2台仪器,有公证机关的照片为证。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设备损失、运输费损失、设备增值税损失、公证费损失、误工费损失及交通费损失共计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万顺通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包装,已将托运设备安全送至指定地点,且在运输过程中有原告方派员随行,被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明货物损失情况的公证书,所拍摄的照片显示货物无外包装,说明公证时货物包装已经打开,故该公证照片既不能证明货物损坏系运输过程中造成,也不能证明系被告损坏,且货物于2007年6月21日送至杭州,原告并未在第一时间公证,而是在2007年6月26日方才公证,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合同中约定,托运方不得隐瞒货物的名称、数量及性质,据原告所称,该两台仪器系贵重精密仪器,但原告并未告知我公司,否则对此高风险托运,我公司或者不会承接,或者会加收运费,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即使货物在运输中损坏,亦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该两台仪器的价值,且该仪器保险费仅为1元,实际原告并未投保,原告所称货物价值不足采信;在合同规定的异议期间,原告并未向我公司提出异议。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万顺通达公司诉称:2007年6月19日,我公司与反诉被告华大基因中心签订托运合同,反诉被告委托我公司运送三台设备到武汉和杭州,我公司将设备安全送至目的地后,反诉被告未依约支付运费和包装费,经我公司多次追索无果。故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运费6000元、包装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华大基因中心辩称:因反诉原告的原因,所运送至杭州的精密仪器损坏,货到杭州后,我公司发现了仪器被损坏,故未给反诉原告的司机签字,故仅同意支付运至武汉的仪器的运费2000元,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9日,原告委托被告运送3台3700测序仪、3台电脑显示器到武汉及杭州,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托运合同一份,其中标注了托运单位为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托运人为李某中(原告的员工),收货地址分别为武汉水生所、杭州华大,收货人为闵勇刚,运费6000元、包装费1000元,结算方式为京欠付(即尚未支付);合同另附有条款,主要内容为托运方托运的货物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隐瞒货物名称、数量及性质,不得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危险品、禁运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为确保货物安全,托运方所托运的货物须办理全额保险,如有货物损坏丢失,均按照有关保险公司规定和损坏的程度确定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若没按规定办理全额保险的托运方责任自负;此合同双方均认定无疑,按上列条款执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托运人签字处,有李某中的签名。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为原告的仪器进行了包装,随后将仪器发运,原告的员工赵磊随车押送,但原告对该批仪器并未办理保险。2007年6月21日,两台3700测序仪被送至杭州,原告发现两台仪器损坏,未给被告的送货司机出具签收手续。2007年6月26日,杭州华大基因研发中心申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两台测序仪的外壳磨损及机箱内针筒脱落的现状进行公证。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运费6000元、包装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托运合同一份、(2006)浙杭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与被告承运,被告接收了货物并出具了托运合同,双方形成了货运合同关系,托运合同所记载的条款虽系格式条款,但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未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仪器送达后发现损坏现象,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约定,为确保货物安全,托运方所托运的货物须办理全额保险,如有货物损坏丢失,均按照有关保险公司规定和损坏的程度确定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若没按规定办理全额保险的托运方责任自负,原告未能证明货物损失系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故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原告未对贵重物品办理保险,依照合同的约定,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设备损失、运输费损失、设备增值税损失、公证费损失、误工费损失及交通费损失共计1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运输的仪器进行了包装,依照双方的约定,原告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包装费;被告仅将一台仪器安全送至武汉,未能完成另两台仪器的安全运输任务,其无权向原告主张其余两台仪器的运费及包装费,故对其向原告主张运费及包装费的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将仪器安全运至杭州,但却不能提供收货人给其出具的签收单据,根据被告的陈述,原告有随车押送人员,被告将货送到后,无需任何手续,可以径行要求与原告进行结算,因原告方在委托被告运输时并未支付运费、包装费,需要在北京进行结算,依照常理,即使托运方有押运人员,承运方将托运货物安全送至目的地后,即使无收货人的签字,亦应由托运方的押运人员签字,否则如何证明承运方安全完成了运输任务承运方在无任何签收单据的情形下,又有何依据向托运方主张运费被告的有关答辩有悖常理。故对被告有关将仪器安全送至杭州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顺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费两千元、包装费三百三十三元三角。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顺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顺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永富

审判员扈秀康

代理审判员于颖颖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