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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滕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顺民初字第4139号

原告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滕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滕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原告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正源公司)与被告滕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力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兴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金正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夏日星,被告滕州力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冶金正源公司诉称:2007年7月25日,冶金正源公司与滕州力华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实为定作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冶金正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可滕州力华公司提供的产品虽经多次修理及更换,无法达到冶金正源公司的使用条件。因此,双方发生争议。按冶金正源公司提供的图纸,滕州力华公司应提供符合冶金正源公司使用要求的产品,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在修理、更换仍不能满足冶金正源公司使用要求的情形下,冶金正源公司可以主张退货。起诉要求:1、滕州力华公司退回货款及修理费用x元;2、滕州力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滕州力华公司辩称:滕州力华公司已经按照冶金正源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了产品,第一次制作后,在使用中冶金正源公司说有问题,滕州力华公司派人上门协商,协商中,冶金正源公司改变了图纸,滕州力华公司按照变更的图纸进行加工,两次加工的产品符合冶金正源公司的要求,质量没有问题。不同意冶金正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5日,冶金正源公司与滕州力华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滕州力华公司按照冶金正源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二十辊轧机测速辊两支,每支x元,共计x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21天内,验收标准为在需方工厂依照合同条款验收。合同签订后,滕州力华公司按约制作,冶金正源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付款x元。滕州力华公司将两支测速辊交付冶金正源公司后,冶金正源公司在上机使用中出现辊面跳动,造成不锈钢带跑偏等问题,即与滕州力华公司联系。2007年8月31日,滕州力华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双方共同进行了测量和分析,经协商,达成以下处理协议:1、此辊发回滕州力华公司给予免费修复,磨光处理,以消除辊面和轴头跳动问题,满足图纸规定和使用要求;2、如按上述措施,经使用仍达不到冶金正源公司要求,冶金正源公司认为可能是辊芯和轴头材质机械强度低造成,冶金正源公司建议更换轴头和辊芯材质,重新制作新辊(以冶金正源公司新提供的图纸为准)。由此形成的辊芯价格差额部分,由冶金正源公司支付。此后,双方协商更换轴头和辊芯材质,滕州力华公司依照冶金正源公司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更换了辊芯和轴头材质。2007年10月11日,滕州力华公司向冶金正源公司发送函件,要求冶金正源公司每根支付货款x元,共x元,款到发货。2007年10月15日,冶金正源公司向滕州力华公司汇款x元,滕州力华公司收到货款后即将测速辊发送至冶金正源公司。冶金正源公司安装上机使用,使用后仍发现钢带跑偏现象,即于2007年11月8日,致函滕州力华公司,要求无条件退货,返还货款x元并赔偿人工管理费x元。滕州力华公司派技术人员到冶金正源公司,提出有偿包胶,并分析了使用中跑偏问题的原因,拟采取以下两项措施:A、胶面改为桔子皮状,增加表面粗糙度,增大使用摩擦力;B、恢复辊子表面几何尺寸精度。冶金正源公司没有接受建议,要求无条件退货、退款及赔偿x元。滕州力华公司认为不属于其制造质量问题,不同意冶金正源公司的要求。2008年4月,冶金正源公司将两根测速辊通过物流发回至滕州力华公司。

诉讼中,冶金正源公司认为两根测速辊的同圆度不符合图纸要求,要求对测速辊的同圆度进行鉴定,滕州力华公司亦同意进行鉴定。双方均同意到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经询问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该所表示因测速辊使用过,鉴定只能确定测速辊现在是否符合图纸要求,不能确定生产时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上述事实,有冶金正源公司提供的合同、图纸、合格证、结算凭证、函件等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冶金正源公司与滕州力华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供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滕州力华公司按照冶金正源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测速辊,并进行了交付,在使用中出现跑偏等现象,双方经协商,滕州力华公司按照冶金正源公司提供的图纸对测速辊部分材质进行了更换,并收取冶金正源公司相应费用,冶金正源公司使用后再次出现跑偏现象,冶金正源公司认为滕州力华公司交付的测速辊同圆度不符合合同图纸要求。经咨询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说明了理由,即现有状况不能表明滕州力华公司交付的测速辊不符合图纸要求,故冶金正源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商兴加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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