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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蓝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璐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08年9月4日作出的(2008)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申请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蓝澜、赵璐璐,均到庭参加诉讼。

1995年5月26日,宋某某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水区法院)称:1993年陈某某将南阳路X街X号的房屋及家院租赁给宋某某,租期15年,月租金400元,宋某某在院内建新房106平方米,并开办了饭店。1995年5月16日,陈某某无视合同约定将房屋收回,要求陈某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宋某某于1995年6月1日增加诉讼请求:陈某某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宋某某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陈某某于1995年6月13日提起反诉称:宋某某改变房屋自住用途,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经营饭店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宋某某按协议支付违约金x元。

金水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陈某某尚未办理租赁许可证,也未到房管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核、鉴证、备案,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金水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宋某某的起诉和陈某某的反诉。宋某某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于1996年3月30日作出(1996)郑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宋某某不服,向郑州中院申请再审,郑州中院于1995年5月12日作出(1996)郑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郑州中院于1995年6月5日作出(1996)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1996)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金水区法院(1995)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金水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金水区法院于1998年12月20日作出(1995)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宋某某、陈某某继续履行双方于1993年2月7日签订的协议;二、陈某某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宋某某所建房屋103腾出交给宋某某使用;三、陈某某赔偿宋某某不能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自1996年1月起至陈某某将房屋交付宋某某使用之日止),每月按2100元计;四、驳回陈某某的反诉请求。陈某某不服,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后,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1999)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金水区法院(1995)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金水区法院(1995)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三、自1996年1月起至陈某某将房屋交付宋某某使用之日止,陈某某赔偿宋某某不能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损失每月按1500元计。陈某某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作为承租人的宋某某未经陈某某同意,以承包形式将自己承租的、不属于某己所有的房屋转租他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陈某某行使权利,收回出租房屋,并无不当,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豫检民行抗字(2002)X号民事抗诉书。郑州中院经审理,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2)郑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1999)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诉被驳回。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05)豫法立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及(2006)豫法立民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二、指令郑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再审,郑州中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2)郑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2)郑法民再终第X号民事判决、(1999)郑民终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1995)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会斌

审判员焦宏

代理审判员魏建伟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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