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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利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俸先开关福利厂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顺民初字第8863号

原告北京安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桝谷庆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安利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安洪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俸先开关福利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富,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俸先开关福利厂(以下简称俸先开关厂)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安洪山、邓某某,被告俸先开关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利公司诉称:2001年1月2日,安利公司与俸先开关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安利公司按俸先开关厂要求如期向其提供了负荷开关,但俸先开关厂截至2008年2月27日尚欠货款x元。经安利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俸先开关厂给付货款x元。2、俸先开关厂负担诉讼费。

被告俸先开关厂辩称:安利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有关证据材料,存在大量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主要体现在欠款数额不实,付款数额亦不相符。经俸先开关厂核实,截止到2008年2月,俸先开关厂实际多支付了安利公司货款。因此,安利公司起诉要求再支付x元货款的请求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同意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27日,北京市北方开关厂与安利公司、北京乐安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甲方处写的单位名称为北京北方开关厂,盖的是北京市北方开关厂的公章;该协议书写明安利公司在北京北方开关厂新品开发部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FN5户内高压交流负荷开关(以下简称FN5负荷开关)的研制工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合作生产经营FN5负荷开关的协议;协议约定合作三方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分别享受FN5负荷开关经营所获纯利润的三分之一;北京市北方开关厂承担FN5负荷开关的整机组装、检测及销售工作并负责绝缘子的生产供应,并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安利公司承担FN5负荷开关的总体技术管理工作及开关主要部件灭弧管的生产和组装,并按生产计划及时供应北京市北方开关厂;安利公司应对灭弧管质量水准保持在国内先进水平负责;三方分工承担的加工费标准由三方按各自实际投入成本核算报价,经三方共同协商确定,货款支付以售后结算的形式由北京市北方开关厂支付给安利公司、北京乐安电器公司。

1998年7月30日,安利公司与北京市新北方新技术研究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该份协议书中,甲方处写的单位名称为北京市北方开关厂,盖的是北京市新北方新技术研究开发公司的公章,签字人为赵某关;该协议书写明,安利公司在北京市北方开关厂新品开发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完成了FN5产气式高压负荷开关的换代产品ZFN户内高压真空负荷开关(下称ZFN真空开关)的研制开发工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双方合作生产、销售ZFN真空开关的协议;协议约定由安利公司出资负责对ZFN真空开关的全部外协、外购部件的采购及质量控制并负责开关主体组装;由北京市新北方新技术研究开发公司负责对ZFN真空开关的电气线路配置及整机调试、检验、售后服务;双方按1:1比例分配利润;每月根据ZFN真空开关及相关部件销售数量,于下一个月度上旬内由北京市新北方新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向安利公司支付加工成本费及安利公司应得利润的总额;双方将一如既往精诚合作,以早日使新产品打入并占领北京市场而竭尽全力。

2001年1月2日,俸先开关厂与安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处写的单位名称为俸先开关厂(北京市北方开关厂新品部),盖的是俸先开关厂的公章,签字人为赵某关;该协议书写明安利公司在北方开关厂新品开发部(俸先开关厂)鼎力相助下,于2000年4月完成了x/630户内移开式高压真空负荷开关系列;为了不失时机将新产品打入市场,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安利公司负责该产品投产前的生产技术准备,并出资制造该产品批量生产用工模具;安利公司负责主体产品的组装,俸先开关厂负责整机配线、调试、检验、销售及售后服务;生产成本的分摊和计算及销售价格的确立均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利润;每月根据ZFYN产品销售数量,于下一个月度上旬内由俸先开关厂向安利公司支付加工成本费及安利公司应得利润总额;双方将一如既往精诚合作,以早日使新产品打入并占领北京市场而竭尽全力。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安利公司与俸先开关厂于2002年7月15日签订了欠款结算确认书,确认截止至2002年2月,俸先开关厂应向安利公司支付货款共计x元,其中包括x真空负荷开关货款x元,FN5负荷开关结余款x元;俸先开关厂已付款及可抵扣款为x元,其中包括已付款金额x元,调试费结余款x元等;两项相抵,截止到2002年2月止,俸先开关厂共欠安利公司货款x元。2003年4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对欠款结算确认书的内容变更,就双方于2002年7月15日签署的欠款结算确认书,经双方操作,有如下变动:2、就2003年4月俸先开关厂向安利公司提供桑塔娜2000轿车一辆,双方协议抵消款为x元,此事已全部办妥,故俸先开关厂欠安利公司货款变更为x元。2004年5月25日,双方签订欠款结算明细,确认截止至2004年5月,俸先开关厂欠安利公司货款额为x元。后俸先开关厂陆续还款x元,至今尚欠x元。

诉讼中,安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俸先开关厂给付货款x元。

俸先开关厂向本院提交了支票存根,用以证明自1998年至2002年2月俸先开关厂支付货款总额为x元,而非2002年7月15日的欠款结算确认书中所确认的已付款金额x元。对此,安利公司解释称,俸先开关厂提交的自1998年1月19日至1998年9月23日的支票存根所对应的款项为俸先开关厂支付的FN5负荷开关的货款,总金额为x元;另安利公司自1998年至2000年共支付俸先开关厂x元,这两笔款项在2002年双方对账时已扣除了,且对账时安利公司做了让步,故欠款结算确认书显示俸先开关厂已付款金额为x元。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欠款结算确认书、关于对欠款结算确认书的内容变更、欠款结算明细、支票存根、进账单、以机动车抵扣货款协议、收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从三份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认定,三份协议书的主体前后承继,三份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书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俸先开关厂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多支付安利公司货款,亦不能证明安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本院对俸先开关厂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俸先开关厂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安利公司要求俸先开关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俸先开关福利厂给付原告北京安利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九十四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市俸先开关福利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六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安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二十二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俸先开关福利厂负担一万零九百九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杨洪涛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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