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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与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X号。

负责人曹某,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成铭大厦A座20J。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怡景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亿通公司)、被告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张某乙,环亿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成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诉称:2006年4月30日,农业银行与环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借给环亿通公司1800万元。农业银行还与成荣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成荣公司为环亿通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向环亿通公司提供了贷款,但环亿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环亿通公司仅偿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至2007年9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此后,环亿通公司未再还本付息,成荣公司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故起诉环亿通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780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起诉成荣公司,要求其对环亿通公司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环亿通公司辩称,认可农业银行起诉所陈述的事实,同意按照农业银行的要求还本付息。

成荣公司辩称,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希望农业银行与环亿通公司能够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农业银行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借款合同。2、保证合同。3、借款凭证。4、利息清单。5、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单。

环亿通公司、成荣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环亿通公司与成荣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确定如下事实:

1、2006年4月30日,农业银行与环亿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环亿通公司向农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1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利率基准上浮33%,借款执行年利率为7.7805%,借款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如环亿通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农业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环亿通公司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农业银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

2、2006年4月30日,成荣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成荣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环亿通公司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2006年4月,农业银行将贷款1800万元给付环亿通公司。

4、环亿通公司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仅向农业银行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至2007年9月20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成荣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5、农业银行于2007年9月21日向环亿通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环亿通公司于当日签收该文件。

本院认为:农业银行与环亿通公司、成荣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环亿通公司在取得贷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除应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成荣公司也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环亿通公司的全部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环亿通公司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借款本金一千七百八十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偿付自二Ο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的前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被告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四万零二百九十一元由被告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被告北京环亿通科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影

人民陪审员刘某新

人民陪审员郑沛华

二ΟΟ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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