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郑某、北京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1525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X楼底座。

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住(略)。

被告北京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告郑某、被告北京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之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被告嘉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银行诉称,2003年9月,原告与郑某签订了《个人住房装饰装修贷款借款合同》,合同除约定原告向郑某提供贷款人民币x元外,还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贷款利率等事项作了规定。另外还约定,如果郑某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向郑某要求偿还该笔贷款的罚息、违约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另,原告与嘉信公司同时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当郑某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时,由嘉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郑某已经连续超过3个月未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嘉信公司也未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要求郑某给付截止至2008年12月16日的借款本金1368.77元及自200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要求嘉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郑某、被告嘉信公司负担。

被告郑某、被告嘉信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1日,光大银行(乙方)郑某(甲方)签订《个人住房装饰装修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住房装饰装修贷款人民币三万元,用于装饰装修甲方的产权住房:崇文区绿景苑小区X#楼X室,贷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0.4575%;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甲方书面委托要求通过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结算帐户,帐号x-0132-62,由甲方签字授权该笔贷款的支用;合同项下贷款一次发放,分36期偿还,每月为一期;甲方按月均还款法每月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玖佰零伍元柒角肆分;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泛亚达作为该项贷款的保证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还款期满后两年止,泛亚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不因其本身或甲方的任何改变而免除;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乙方将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甲方偿还支付此笔贷款的罚息、违约金及所有相关费用。

2003年9月11日,北京泛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光大银行(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甲方声明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在主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如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则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数额分别为:种类个人住房装修贷款、金额三万元整;保证期间为自2003年9月11日至2008年9月11日。

2003年9月11日,光大银行向郑某发放贷款x元。自2006年8月21日起至庭审之日止,郑某拖欠光大银行贷款本金1368.77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及复利,嘉信公司未履行相应保证义务。

另查,北京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某北京泛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光大银行提交的《个人住房装饰装修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付款授权书、内部划款通知单、还款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郑某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装饰装修贷款借款合同》;泛亚达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郑某作为《个人住房装饰装修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在收到光大银行发放的贷款后未按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光大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现光大银行要求偿还贷款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嘉信公司作为郑某的保证人,应对郑某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向郑某追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一千三百六十八元七角七分并偿付相关利息、罚息及复利(自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按《个人住房装饰装修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上述数额系本院庭审所确认,庭审后如有还款情形,则在执行中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北京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郑某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郑某进行追偿。

被告郑某、被告北京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郑某、被告北京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用,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闪彤

人民陪审员郑某华

人民陪审员王台照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崔宇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