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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相识,2004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在渑池县X路租房居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不良生活习性暴露无遗,常年在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对原告生活及家庭负担不闻不问,使原告常年依靠娘家接济生活。特别是近三年来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活动,经原告及亲属多次苦心规劝,仍劣行不改,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子女、无房产、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无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3年5月25日购买机动三轮车发票一张;2、2003年10月2日在龙凤家俱城购买柜子、电视柜、梳妆台、茶几、盆架、沙发、存根一张;3、2003年12月9日在渑池县安平音视购买康佳29寸彩电、金帅7KG绿宝石洗衣机一台、阪神195双温冰柜一台、步步高VCD一台、安平音视出具保修专用凭证一份;4、结婚证一份。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调查及查明的相关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刘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子女。

另查明:原告刘某某婚前财产:阪神冰柜一台、康佳29寸彩电一台、双桶洗衣机一台、步步高VCD一台、布艺1、2、3沙发一套、八开门大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玻璃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刘某某诉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刘某某的婚前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归其个人所有,庭审中,原告出具2003年5月25日李某某之名购买机动三轮车一辆,该车在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前购买,因此,该三轮车应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告刘某某婚前财产:阪神冰柜一台、康佳29寸彩电一台、双桶洗衣机一台、步步高VCD一台、布艺1、2、3沙发一套、八开门大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玻璃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归原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群光

审判员张群芳

审判员陈来花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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