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长岭县宏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长岭县宏光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长岭县宏光医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长岭县宏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因患双侧腹股沟直疝,于2007年4月18日到宏光医院就诊,确诊为直疝,科主任史峰屹诊断是双侧斜疝,决定次日手术。实际是4月30日出院,5月4日办理的出院手续。出院后伤口总疼,我在2007年7月份找的史峰屹让他再给我治疗一下,他说让我做一下彩超,费用由我承担,我没干,我就找到周某某院长,他委托陈某长,陈某长问谁做的,他们说右侧是王某军做的,左侧是候百军做的,王某军是主治大夫经治大夫,候百军是干啥的我不知道。我向医院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我把身份证给陈某长啦,2007年7月上旬X号以前,我在那复印病历啦,复印完我看啦,病历清楚的写明“左侧睾丸韧带切断”,我怀疑被告把写有“睾丸韧带切断”的字样的那张病历让他们给偷走啦,我在旅店时有人给偷走啦,我找到主治医生王某军让他给我治治,他没给我治,我就起诉啦。现在病历中有这个字样的纸没有了。我要求赔偿我医疗费等共计x元,我现在花了x元,所有的费用都在内。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是4月18日住院了,入院时间对,诊断为双侧腹股沟斜疝,19日上午9:10分手术,10:05结束手术,医学上没有睾丸韧带,是精索,如果精索切断后,睾丸就坏死了,我们没有切断,原告讲的不是事实。确实是我们院长让陈某某带原告看看,当时刀口没有化脓,没有感染,只是有点疼,手术很成功。手术是由我们医院医生王某军、蒋美琴、候百军做的,主刀是王某军,双侧手术都是王某军做的,候百军和蒋美琴只是助手,7月6日原告要求复印病历,原告是医保患者,他说是为了报销,没有要求过做医疗鉴定,卫生部有规定,患者需要复印病历必须携带身份证,我们才能给复印。原告说病历丢失了内容,我们不清楚,手术很成功,我们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4月18日到宏光医院住院就诊,住院12天,诊断为“双侧腹股沟疝”,于2007年4月19日行“疝囊颈高位结扎悬吊修补术”,主刀医生为王某军,候百军和蒋美琴为助手。在原告提供的二份病历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原始病历中均无“左侧睾丸韧带切断”字样。2007年4月30日原告治愈出院。有原被告陈某、原告提供的二份病历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原始病历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将其左侧睾丸韧带切断,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受损害的结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文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彦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