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长岭县宏光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长岭县宏光医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长岭县宏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因患双侧腹股沟直疝,于2007年4月18日到宏光医院就诊,确诊为直疝,科主任史峰屹诊断是双侧斜疝,决定次日手术。实际是4月30日出院,5月4日办理的出院手续。出院后伤口总疼,我在2007年7月份找的史峰屹让他再给我治疗一下,他说让我做一下彩超,费用由我承担,我没干,我就找到周某某院长,他委托陈某长,陈某长问谁做的,他们说右侧是王某军做的,左侧是候百军做的,王某军是主治大夫经治大夫,候百军是干啥的我不知道。我向医院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我把身份证给陈某长啦,2007年7月上旬X号以前,我在那复印病历啦,复印完我看啦,病历清楚的写明“左侧睾丸韧带切断”,我怀疑被告把写有“睾丸韧带切断”的字样的那张病历让他们给偷走啦,我在旅店时有人给偷走啦,我找到主治医生王某军让他给我治治,他没给我治,我就起诉啦。现在病历中有这个字样的纸没有了。我要求赔偿我医疗费等共计x元,我现在花了x元,所有的费用都在内。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是4月18日住院了,入院时间对,诊断为双侧腹股沟斜疝,19日上午9:10分手术,10:05结束手术,医学上没有睾丸韧带,是精索,如果精索切断后,睾丸就坏死了,我们没有切断,原告讲的不是事实。确实是我们院长让陈某某带原告看看,当时刀口没有化脓,没有感染,只是有点疼,手术很成功。手术是由我们医院医生王某军、蒋美琴、候百军做的,主刀是王某军,双侧手术都是王某军做的,候百军和蒋美琴只是助手,7月6日原告要求复印病历,原告是医保患者,他说是为了报销,没有要求过做医疗鉴定,卫生部有规定,患者需要复印病历必须携带身份证,我们才能给复印。原告说病历丢失了内容,我们不清楚,手术很成功,我们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4月18日到宏光医院住院就诊,住院12天,诊断为“双侧腹股沟疝”,于2007年4月19日行“疝囊颈高位结扎悬吊修补术”,主刀医生为王某军,候百军和蒋美琴为助手。在原告提供的二份病历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原始病历中均无“左侧睾丸韧带切断”字样。2007年4月30日原告治愈出院。有原被告陈某、原告提供的二份病历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原始病历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将其左侧睾丸韧带切断,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受损害的结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文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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