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云南华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隆盛源商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五终字第3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华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下段五家堆云南省水科所技术推广站C幢。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刘某某,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隆盛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集大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华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隆盛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7年1月华禹公司因业务与他人产生债权纠纷而诉讼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债权总额为人民币x元,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于其无力提供相应资产担保而委托隆盛源公司为其寻求具有诉讼保全能力的担保公司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07年1月15日,隆盛源公司与华禹公司签订了《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隆盛源公司受委托责任的期限从2007年1月15日起至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下达财产保全裁定之日止;华禹公司支付给隆盛源公司的费用为人民币x元,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下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华禹公司向隆盛源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款人民币x元,如华禹公司延迟付款,每日应向隆盛源公司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若因为担保公司出具的财产担保书不为人民法院认可,无法下达保全裁定,则《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自行解除,华禹公司有权拒付协议约定的一切费用。担保公司出具的财产担保书和华禹公司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受理人民法院起14日内,如果人民法院未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华禹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自行寻找其他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同时对隆盛源公司寻找担保公司的行为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还约定了双方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2007年3月14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迪法民初字第04-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云南省维西县X镇X村老安统电站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钢结构的厂房。2007年4月25日华禹公司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2007年5月16日华禹公司委托昆明禹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隆盛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x元。昆明禹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云南宇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华禹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制作了《通知函》,该函载明:华禹公司催促隆盛源公司尽快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协商诉讼财产保全问题,如果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延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华禹公司的要求,华禹公司保留解除与隆盛源公司签订的《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权利。华禹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制作了《函》,该函载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迟于隆盛源公司、华禹公司双方在《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14日,并且该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不符合华禹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要求,现通知隆盛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为此,华禹公司愿意给予隆盛源公司人民币x元的补偿,如果隆盛源公司接受,隆盛源公司与华禹公司以及云南省投资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了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否生效;二、《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否已经解除;三、《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否已经变更。首先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否生效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隆盛源公司没有提交《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约定的该协议生效的具体证明文件,但隆盛源公司、华禹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足以相互印证证明该协议实际已经生效,并且隆盛源公司已经履行了该协议。其次,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否已经解除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时间已经达到了双方在《诉讼保全担保委托协议书》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华禹公司也于2007年3月30日单方制作了《通知函》,但华禹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将《通知函》送达给了隆盛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按照《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行使了解除权,故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并没有解除。再次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委托协议书》是否已经变更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隆盛源公司虽然收到了华禹公司委托昆明禹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隆盛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x元,华禹公司也于2007年5月14日单方制作了《函》,但华禹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函》送达给了隆盛源公司,所以华禹公司、隆盛源公司双方之间不可能存在平等自愿、相互协商以达成变更合同一致意见的基础,故一审法院认为《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没有被变更,双方仍应按照签订的《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履行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隆盛源公司、华禹公司双方签订的《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证实了隆盛源公司、华禹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一审法院对该份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华禹公司认为财产保全没有达到目的,所以不愿支付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隆盛源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为华禹公司的财产保全寻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隆盛源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故隆盛源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是否达到华禹公司的财产保全目的与隆盛源公司无关。隆盛源公司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华禹公司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隆盛源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人民币x元,故一审法院对隆盛源公司要求华禹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x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隆盛源公司要求华禹公司支付从2007年4月8日起至2007年11月7日止所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x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华禹公司至今仍未向隆盛源公司支付剩余的费用人民币x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隆盛源公司、华禹公司在《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所以华禹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隆盛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过高,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华禹公司向隆盛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云南华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隆盛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元;二、被告云南华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隆盛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元从2007年4月8日起至2007年5月16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云南华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隆盛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元从2007年5月17日起至2007年11月7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被告云南华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华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本案实际履行情况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上诉人有权解除协议,被上诉人主张收取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违约是事实,其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第六条、第七条,上诉人有权解除《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且在解除合同条件成熟后,上诉人作为解除权人任何时候主张解除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上诉人已经两次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从被上诉人收取的10万元的款项也可看出被上诉人是收到了上诉人所发的《函》的。2、依据本案协议实际履行情况,被上诉人收取人民币x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四条可知,财产保全的数额与被上诉人(包括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紧密相关,与被上诉人收取费用的计算方式密切相关。在本案中,迪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如裁定查封债务人价值x元的风险,一句约定,被上诉人按x×7%=x元,对此,上诉人不会有任何异议。但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是,裁定查封了位于农村的1500平方米钢结构的厂房,该厂房无法证明其价值是多少、无法证明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主张按人民币x元×7%收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显失公平,一审判决支持此主张,完全无视社会效果和公平原则,令上诉人无法理解。3、一审法院拒绝上诉人申请调取迪庆州中级法院相关保全证据材料的申请的理由,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

被上诉人隆盛源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审查明确,适用法律定性准确,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某合法。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是真实准确的。2、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其理由逻辑混乱,采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混淆视听。根据《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名称可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收到了上诉人所说的,证明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双方所签的《协议书》也不存在解除、变更之论,上诉人必须严某认真履行付款义务。《协议书》中约定的被上诉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为上诉人的财产保全寻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被上诉人已经按约定严某履行了义务,至于是否达到了上诉人的财产保全目的则与被上诉人无关。所以,被上诉人按约全面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上诉人也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的款项人民币x元,同时,支付应该支付金额的1%的违约金。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不再复述。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和陈述。上诉人要求本院依法调取以下证据材料:一、上诉人收到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的送达回证原件;二、上诉人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原件。对于上诉人陈述的送达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被上诉人没有异议,对于此后上诉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上诉人也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被上诉人均没有异议,因此无需调取上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上诉人委托昆明禹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了x元,并单方制作书面函件表示解除双方合同,并给予x元补偿给被上诉人,并不表示双方已经协商变更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而且,对于上诉人的函件被上诉人并不认可收到。双方并没有对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合同并没有变更。

上诉人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第六条和第七条,上诉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认为其已经行使了解除权,但从本案的证据看,上诉人提出了单方的函件,被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不认可收到这些函件,不能证明上诉人行使了解除权。而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所进行的事项被上诉人已经完成,虽然担保公司出具财产担保书和另案的被告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受理人民法院起14日后,人民法院才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但上诉人的担保合同是与被上诉人寻找的担保公司签订的,上诉人并没有解除双方的协议,并自行要求其他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上诉人也接受了被上诉人的履行,上诉人认为自己已经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的在本案诉讼中解除合同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针对上诉人认为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所保全的财产的价值不能确定,被上诉人的主张显失公平的主张,本院认为,作为另一案件的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依据上诉人所提出的申请,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对于保全的财产能否达到上诉人的要求,在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和本案双方的委托合同也没有关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诉讼保全担保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上诉人也接受了被上诉人的履行,上诉人没有行使解除权,双方的合同也没有变更。对于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支付的x元的剩余款项,上诉人有支付被上诉人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某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x元,由上诉人云南华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付锡勇

审判员张建华

审判员李楠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颖佳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