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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2000年因赌博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一年。2010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4月,吴某、叶某某(均已被判刑)联系了被告人李某某预谋一起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后在200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叶某某等人连先后四次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08年5月,吴天林冒充某公司老板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其信任。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本市奉贤区万盛酒店X房间假装与被害人陈某起赌博,后以吴某、叶某某和陈某某三人的赌资不够为由,由吴陪同,陈某银行领取了现金68,000元并放置于吴处。吴再以去某处取钱为由将被害人陈某离宾馆并让被害人等在楼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则携带现金分别逃匿。

2、2008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叶某某等人以同样方法,在本区X镇高登假日酒店假装与被害人徐某某一起赌博,骗取被害人徐某金人民币共152,900元后逃逸。

3、2008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叶某某等人以同样方法,在本市松江区X镇江城宾馆内假装与被害人黄某乙一起赌博,骗取被害人黄某金人民币1,400元及黄某手链一根(价值人民币2,205元)后逃逸。

4、2008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叶某某等人以同样方法,在本市青浦区青浦宾馆副楼X室假装与被害人郑某某一起赌博,骗取被害人郑某金人民币40,000元及黄某手链一根(价值人民币4,900元)后逃逸。

201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姚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证人吴某、叶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黄某乙、郑某某陈某及由徐某某提供的银行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拍摄的涉案手链的照片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刑)鉴(2008)第X号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9,4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审判长孟宪利

审判员 吪s

代理审判员吴卫华

书记员张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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