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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7855号

原告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西路X号鑫德嘉园5BX室。

法定代表人方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男,(略)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银丝沟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略)销售员,住(略)。

原告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捷天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谢东担长审判长,法官李莉、邢玉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仲某某、被告茂捷天地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诉称,2007年12月,我公司看到茂捷天地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消息称其为惠普打印机代理商,具备销售、维护等合格资质能力并且具有相当的信誉,茂捷天地公司在电话中的叙述与网上说法一致。经过协商,茂捷天地公司销售给我公司一台x激光打印机。茂捷天地公司送货上门进行安装调试后,我公司当场付清货款人民币1800元。我公司使用此打印机不久即发现打印效果欠佳,打印出的文件有灰色背景。我公司就此问题联系茂捷天地公司要求解决,茂捷天地公司派人前来但并未解决。2008年3月26日,茂捷天地公司声称要带回去检测维修派人前来拿走了打印机。此后,茂捷天地公司拖延将打印机交还给我公司。其间我公司的办公打印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只能通过外部打印服务商打印,费用高效率低,只能在2008年4月11日再买了一台喷墨打印机使用。故现起诉要求茂捷天地公司退还x打印机货款人民币18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50元,打印费490元及交通误工费。

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x的销售发票,证明我公司2007年12月28日从茂捷天地公司买了一台打印机;

证据2、2008年3月26日收据,证明是茂捷天地公司前来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拿走了打印机;

证据3、2008年4月2日和4月9日的打印费收据,证明对方给我们造成的打印费损失;

证据4、2008年4月11日HP喷墨打印机的购买发票,证明对方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

茂捷天地公司辩称,机器安装调试时是没问题的,他们打的电话我们没接到,给他们加粉的时候并没说质量问题,当时口头说只加墨粉,效果没有原来的效果好。他们同意加粉,他们以种种理由说无法签字拿钱。所以,我方把机器取回,要他们拿钱来取机器。他们一直没来取。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

茂捷天地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茂捷天地公司对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1、x的销售发票、证据2、2008年3月26日收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茂捷天地公司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证据3、2008年4月2日和4月9日的打印费收据;证据4、2008年4月11日HP打印机的购买发票,茂捷天地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系伪造,但其未能提出反证,经本院审查上述收据、发票签章手续齐全、真实有效,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证。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12月28日茂捷天地公司销售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一台x激光打印机。茂捷天地公司送货上门进行安装调试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当场付清货款人民币1800元。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使用此打印机不久即发现打印效果欠佳,打印出的文件有灰色背景。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就此问题联系茂捷天地公司要求解决。2008年2月底,茂捷天地公司未经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同意,在打印机维修过程中对该打印机进行加粉操作,造成打印质量问题。同年3月26日,茂捷天地公司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处取走打印机予以维修,该打印机至今未交还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2008年4月9日和2008年4月2日,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因办公打印工作一共消费490元。2008年4月11日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再次购买了一台喷墨HP打印机,消费450元。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茂捷天地公司明确表示该x激光打印机按厂家使用要求,不能进行加粉操作。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与茂捷天地公司之间买卖x打印机所设置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购买的x打印机出现打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茂捷天地公司,茂捷天地公司作为专业的打印机代理销售机构在维修作业中明知不能进行加粉操作,仍违规操作,事后又将该打印机扣留,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茂捷天地公司扣留打印机后支出的打印费用属必要的办公费用,茂捷天地公司收回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所有的x打印机至今未予归还的行为,致使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其行为应属违约。故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要求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但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另行购买喷墨HP打印机并支出相关费用的行为应视为其已不再履行与茂捷天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该笔费用支出与本案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对其要求茂捷天地公司赔偿购买喷墨HP打印机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未对交通误工费损失提交证据,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茂捷天地所持是应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要求进行加粉操作之辩称,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货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谢东

审判员李莉

代理审判员邢玉明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鲍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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