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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密民初字第1913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富力城双子座B座X层。

负责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9月1日,我的投保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了翻车事故,我及时向交通部门和安邦北京分公司报案,安邦北京分公司定损员王玮带北京盛琪达汽车修理站共同到场商讨了施救方案并拍照。后其找来的为25吨吊车司机表示无法施救,凭其经验和现场情况必须用100吨以上的吊车才行。我们和修理站将此情况通知了王玮,王玮在请示公司后答复可以施救。修理站向x报案中心报案,得到的回复为自己施救,施救费暂时由自己垫付。后多方查询,才在河北省三河市找到一台,因当时为奥运期间,大吨位及有环保标志的吊车非常难找,对方要价很高,理由为奥运期间出车风险大、因施救现场地势险要,不仅要出吊车、大托板,还要出配重车。几经讨价还价,才以x元价格谈妥。施救过程中,安邦北京分公司对现场重新进行了拍照。但被告审批核保后,只同意报销5500元,余下费用要我自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施救费x元、误工费x元,负担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解决纠纷方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志广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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