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

辩护人陈某某,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寿志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申仁和在本市X村X号X室进行室内装修时,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互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用脚踢被害人申仁和腹部。经鉴定,申仁和腹部因外伤致小肠穿孔,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申仁和的陈某,证人陆建明、胡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上海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影像诊断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莉

审判员韩莉莉

代理审判员何泰援

书记员陈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案 故意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